公共安全@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最高检检委会专委就办理涉窨井盖刑案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周斌
盗窃、破坏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 , 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窨井盖销赃环节的犯罪;发现公职人员涉窨井盖职务犯罪线索 , 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
规定三项法律适用原则
记者:请简要介绍下《意见》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
答:《意见》针对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 , 依照刑法等法律规定 , 对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 , 主要包括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普通刑事犯罪和涉窨井盖相关失职渎职犯罪等内容 。
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 。 《意见》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制的都是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 , 根据窨井盖所处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 同时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过失犯罪 。 《意见》第七条还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严厉打击窨井盖销赃环节的犯罪 。
规定了涉窨井盖责任事故类、伪劣产品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 。 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是涉窨井盖相关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 。 为此 , 《意见》规定了涉及窨井盖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法律适用原则 。
规定了涉窨井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 。 《意见》规定了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以及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构成相关犯罪的 , 根据其行为性质依法定罪处罚 。 另外 , 《意见》还规定了行为人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罪的 , 应当数罪并罚 。
纠正以往打击不力问题
记者:对于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 , 《意见》有什么创新之处?
答:《意见》的创新之处 ,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意见》 , 是首次就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 。 《意见》出台后 , 司法机关将更有针对性地打击涉窨井盖的各类犯罪行为 , 纠正以往对这一类犯罪打击不够有力、罪名适用不够准确等问题 。
突出保护公共安全法益 , 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 盗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 , 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 , 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 , 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 , 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 因此 , 《意见》按照法益优先保护顺序 , 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放在首位 , 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 , 根据窨井盖所处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认定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 在排除适用上述罪名外 , 将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兜底性罪名作出规定 。
突出打击涉窨井盖职务类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并重 。 窨井“吃人”问题 , 一方面是由于窨井盖遭盗窃、破坏 , 另一方面也与窨井盖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怠于履职有重要关系 。 但长期以来 , 司法机关更多地打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普通刑事犯罪 , 对窨井盖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打击不力 。 为此 , 《意见》给相关管理者敲响警钟 , 明确坚决打击相关职务犯罪 , 将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纳入进来 , 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 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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