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连掰14台豪车车标、拳打商场液晶屏……快看紧这些 “熊孩子”!( 二 )
购物别让孩子“大展拳脚”
带着孩子出门购物,也一定要小心。周先生就因此为孩子的行为“买单”,赔偿了1.2万元。
周先生携幼子到奔驰4S店选购车辆,在展厅观看车辆期间,周先生未尽监督管理之责,其子对着展厅内的一块液晶显示器拳打脚踢,导致显示器严重受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赔偿更换显示器的费用1.2万元。
几经沟通,周先生都拒绝赔偿。他说,当天自己看车时,妻子在看着孩子,另外,监控视频中显示,屏幕亮了,孩子就去踢了一脚,虽然有踢打动作,但不能证明孩子踢坏了屏幕,而且也无法证明屏幕破损程度。周先生反倒责怪公司对显示屏没有任何围挡,看到小孩子来了,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提醒、接待,因此,是公司没有尽到安保义务。
法院审理确认,视频中,孩子在4S店展厅中走动时发现展厅另一侧的液晶显示器后,走到近前并对液晶显示器进行脚踹、手拍等击打行为。此时,周先生在看车,周先生的妻子在较远处观望,在发现孩子击打显示器后,周先生的妻子迅速将孩子叫回。
最终,法院判决,周先生及妻子携幼子在奔驰4S店选购车辆时未尽到监护责任,未将幼子放于可监管范围内;孩子对液晶显示器进行击打时明显脱离了二人的监管,造成该液晶显示器破损。由于周先生没有提供反证,未能证明显示屏损害与孩子无关,故结合汽车销售公司提交的合同及发票,判令周先生赔偿公司损失1.2万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日常生活中,父母在购物、聚会时携幼子同行的情况十分常见,建议广大家长在购物、聚会时,将子女放于可监管范围内加以妥善看护,既可保障子女的安全,又能避免子女在玩耍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
图片来源:北晚新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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