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山东一男子偷情被拦后跳窗坠亡,阻拦者获刑十年半上诉求改判( 二 )


前去查看的员工一直没回来,于健就自己骑电动车去了宿舍,在宿舍楼道门口,迎面碰上了走出来的丈夫杨统朋和陈某莉 。“我丈夫说报警,陈某莉哭着哀求我丈夫说不能报警 。我问到底发生了啥,我丈夫说人从楼上跳下去了,打120给送医院去了,当时觉得宿舍在2楼,跳下去该没大事儿,我们三人就回店里了 。没想到他后来会不治身亡 。”
于健认为,陈某莉已经离职,没有权利进宿舍 。“我们跟王某奎的不认识,他跑到我们家,我们认为他属于非法入室 。我丈夫只是想等我去了把货物点清之后没有丢失再让他走 。”
于健告诉北青报采访人员,虽然不认同丈夫被认定非法拘禁,但毕竟人没了,可以协商给王某奎家属一些补偿 。“我们现在整个家庭没有经济来源,投资上百万的馅饼店本来就是东拼西凑借来的,如今债台高垒整天被要账 。我公公婆婆七八十岁了,儿子还有抑郁倾向,我自己也双侧股骨头坏死,没有基本的劳动能力 。现在基本是靠人救济度日,还得给杨统朋跑官司,哪个地方都是费用 。”
阻拦者律师:一审判决有不当之处,请求改判无罪
4月22日,采访人员从杨统朋上诉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处了解到,上诉方认为一审判决事实部分不清或遗漏、证据认定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请求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统朋无罪 。
殷清利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发前陈某莉已经明确表示不在上诉人杨统朋经营的家和馅饼店工作之事实,没有予以认定 。即陈某莉已经不具有在涉案员工宿舍进行居住或与涉案被害人发生关系的合法性 。
鉴于陈某莉已经不是上诉人单位员工,而且上诉人已经警告过陈某莉不要去宿舍,在此前提下,陈某莉与王某奎均没有合法的理由再次进入上诉人的宿舍,在此意义上王某奎的行为可以视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上诉人有权利暂时控制王某奎 。
上诉人在发现陌生人进入员工宿舍,其有义务,也有权利,通过呼吁妻子于建前来查看宿舍物品是否丢失、被盗,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有充分合理之理由暂时控制王某奎不能离开 。
上诉人虽然有实施暂时不让王某奎离开的行为,但并非出于故意剥夺其人身自由,而是事出有因、有法有据 。对此应当与实践中常规的非法拘禁罪进行区分 。
王某奎死亡的后果,原因并非系上诉人限制所导致,而且涉案楼层仅为两层,两者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而且,上诉人所采取的手段仅是在门口进行蹲守,只是在王某奎主动迎来冲击时,才采取一定的肢体回应,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这一点也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 。另外,本案案发时间较短,甚至只有几分钟的时间,在此时间范围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无法形成为持续行为,本案此种瞬间性的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认定非法拘禁罪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