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法@嫁出去的女儿要分房遭拒怒告生父


【云南政法@嫁出去的女儿要分房遭拒怒告生父】
云南政法@嫁出去的女儿要分房遭拒怒告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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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面临拆迁 , 为了在拆迁款中分得一块“蛋糕” , 嫁出去的女儿竟和老父亲对簿公堂 。 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呢?今年3月份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拆迁而引发的纠纷 。
案情
拆迁分房 父女反目
事情还得从上个世纪70年代说起 。
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系父女关系 。 1979年 , 江某的母亲向昆明市西山区某村生产队提交改造老房地基的申请 , 申请表上载明 , 该户农业人口为4人 。 1989年 , 江某的父亲李某申请对该房屋进行翻建 。
1996年 , 原告江某的父亲母亲离婚 , 在法院调解下对上述共有宅基地建房进行分割:房屋一、二层归李某所有 , 第三层归江某的母亲所有 。 1997年 , 江某的父母亲双方因房屋管理问题发生纠纷 , 经法院调解 , 江某的母亲自愿将其所属的房屋给李某管理使用 , 李某补偿其2万元 。
2001年 , 原告江某出嫁 。 2006年 , 李某取得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 。 2014年 , 李某作为被拆迁人 , 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书》 。 2015年 , 经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 原告的父亲母亲对拆迁回迁房的面积及各项费用进行了约定 。
该房屋拆迁时 , 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协商分房未果 , 遂起诉至法院 。
判决
驳回女儿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 该案诉争房屋是1979年在经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盖 , 并于1989年翻建 。 无论是1979年的建盖 , 还是1989的翻建 , 原告江某当时均在年幼时期 , 客观上未参与该房屋的建盖及翻建 , 该宅基地上的诉争房屋依法应当系原告的父亲母亲所有 , 且两人在离婚后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 。
至于1979年该宅基地建房申请表上载明该户农业人口为4人的描述 , 法院认为 , 那只是对当时家庭农业人口的记录 , 并不能够仅因此份建房申请表 , 就认定原告江某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权益 。
另外 , 原告江某提出 , 被告李某承诺过要分给自己一套房屋 , 但李某对此陈述当庭予以了否认 , 因此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未构成赠与关系 。 因原告江某未举证证明其系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 , 也未举证证实其对诉争房屋的价值形成作出过贡献 , 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释法
宅基地使用权归全体成员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 , 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 , 一些城中村、农村及“老、破、小”等建筑逐步被拆迁改造 , 为分一杯羹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屡见不鲜 。 子女对父亲母亲的财产分割不是理所应当的 , 如何孝敬父母才是作为子女要关注的焦点 。 金钱固然重要 , 但始终是身外之物 , 家庭的和睦、亲人之间的相互关爱更加重要 。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俭表示 , 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的 , 登记在权利证书上的通常是户主的名字 , 同时会标明申请登记时该户的人口数 。 因此 , 宅基地使用权人是一个农村家庭的全体成员 , 而非仅限于登记于权利证书的户主 。 家庭成员可因添丁而增加 , 也可因死亡或分户而减少 , 因此 ,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范围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
在因宅基地上房屋而引发拆迁款纠纷等案件时 , 法院会特别注意审查涉案宅基地的形成历史 , 出嫁女是否有权利在拆迁款中分得一杯羹 , 不能一概而论 ,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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