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记录不全或无效,5月1日起微信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 二 )


■户口未及时迁到郑州 , 二手房交易"黄"了 , 谁之过?
二手房买卖 , 涉及环节众多 , 部分中介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 , 会拉个群 , 让买卖双方及时在群里沟通 。
郑州市民陈女士有一套住房想要出手 , 通过中介 , 找到了买主薛女士 。 不过 , 薛女士是通过人才引进刚从外地来到郑州 , 户口正在办理过程中 , 双方遂约定了相关二手房买卖的事宜 。 到了双方约定的网签时间 , 薛女士的户口还没办好 。 对此 , 陈女士认为 , 买方已构成违约 , 合同不再履行 , 并需要支付违约金 。
双方就此打起官司 , 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也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 , 双方约定的网签手续办理条件成立时 , 原告仍不具备郑州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 , 客观上导致双方无法及时办理网签手续 , 虽然最后也预约了网签 , 但办理时间已经超出合同约定将近两个月 , 在此期间原告也未与被告就网签时间进行协商变更 , 因此被告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 , 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 , 法院予以支持 。 一审判决购房合同解除 , 薛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 。
双方均上诉 , 今年2月28日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释疑以前电子数据也能当证据 , 此次修改目的是啥?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 在法院以往的审判过程中 , 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等已可作为证据 , 此次修改的意义是啥?22日 , 针对这些问题 , 采访人员专访了河南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煦燕 。
李煦燕介绍 ,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 , 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 , 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 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
修改后 , 哪类案件更加受益?
李煦燕表示 , 大家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 , 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 , 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 , 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 , 且多数情况下 , 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 。 因此 , 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 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 , 尤为重要 。
修改后 , 对市民维权有啥好处?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 , 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李煦燕说 , 在诉讼程序中 , 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 , 细化、明确电子数据范围 , 能有效扩展律师协助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 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
同时 , 电子数据的提取、法庭中的出示、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等规则的有效适用 , 也给律师办理诉讼案件带来挑战 。 律师需要不断探索学习 , 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 , 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 , 进而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度和公正度 。
支招电子数据应该这样保存
不过 , 使用电子数据当证据 , 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 此前有一女士仅拿一张微信转账截图去打官司索要欠款被法院驳回的事件 。 对此 , 22日下午 , 采访人员联系了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 , 请他为市民支招 。
"即将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 , 应当提供原件 。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 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 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张波说 , 比如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 取决于两个前提 。 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 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 , 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 , 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 , 法庭也不会采纳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