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抖音”VS“抖音电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二 )


2019年5月 , 越秀市监局接到举报后 , 对广州抖音公司进行检查 , 发现公司营业场所有大量抖音标识及“抖音网红品牌孵化中心”“抖音短视频记录美好生活”等与抖音app相关的宣传内容 。 遂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认为广州抖音公司企业名称包含“抖音”注册商标 , 擅自使用抖音图形的注册商标进行宣传 , 使人误认为广州抖音公司与字节跳动公司及“抖音”app存在特定联系 , 构成混淆行为 , 遂责令广州抖音公司立即停止混淆的违法行为 , 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 并处罚款9万元 。 广州抖音公司不服 ,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广州抖音公司企业名称中包含“抖音” , 与“抖音”app名称以及字节跳动公司注册的相关商标重合;而广州抖音公司恰恰是从事提供“抖音”app账号及内容服务的经营活动 , 在经营场所中大规模使用“抖音”及带有抖音图形的标识 , 以上种种相互叠加 , 一般公众极易认为广州抖音公司及其提供的服务与字节跳动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 从而产生混淆 。 故越秀市监局认定广州抖音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理据充分 , 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相关规定 , 并无不当 , 故判决驳回广州抖音公司的诉讼请求 。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目前广州抖音公司已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
全媒体采访人员 李晓东 通讯员 刘澜 梁艳华 曾洁赟
编辑 贺依茜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