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盖■偷井盖的重刑收井盖的也不能轻饶
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意见 , 就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 , 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 “偷井盖”或构成故意杀人罪 。
不管是哪种方式的“吃人的井口” , 其危害都是一样的 。 每年 , 我们都会看到“吃人的井口”的新闻 , “吃人的井口”张着血盆大口吞噬着鲜活的生命 。
不能让“吃人的井口”继续张着吞噬生命的血盆大口 。 因此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就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的系统规定 , 是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 。
这份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共有12条 。 根据意见 ,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 ,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照刑法的规定 ,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这也就意味着 , 从法律角度 , “偷井盖”或构成故意杀人罪 , 这是一件好事情 。
不过 , 笔者以为 , “偷井盖的”或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体现了法律的前行 。 但是 , 也还需要思考一个问题 , “偷井盖的”偷了井盖是干啥的?无疑 , 盗窃了井盖之后 , 是为了换钱的 。 “偷井盖的”会将盗窃的井盖销售到废品收购站 , 这样的案件 , 我们看到了许多许多 , 警方在办理案件的时候 , 往往会从废品收购站查获不少“盗窃的井盖”赃物 。 那么 , 有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回避的了 。 都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 没有“收井盖的”废品收购站 , 也就能减少“偷井盖的”人了 , 这是一个灰色的利益链条 。 只有实现了全链条、无缝隙打击 , 才能真正填埋“吃人的井口” 。
延伸了来说 , 那些故意制造“伪劣的井盖”的企业 , 也是需要严厉打击的 。 比如曾经出现的“竹片代替钢筋”的窨井盖 。 “偷井盖的”或构成故意杀人罪 , 明知是赃物还来者不拒的那些“收井盖的”等行为也不能轻饶 。 郝冬梅
(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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