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青岛交警通报三起电动车、货车交通事故
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 , 为全力做好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 给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畅通出行的交通环境 , 全市公安交警部门近期持续开展针对大货车、危化品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四类车辆严重交通违法整治 , 并定期将四类车辆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 , 实现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 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 全力以赴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此次公布的3起涉及四类车辆的典型事故案例 , 都是涉及货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事故案例 。
【『电动车』青岛交警通报三起电动车、货车交通事故】案例一:变更车道未确保安全 , 发生事故负全责
2020年4月20日11时9分 , 王某某驾驶鲁UN08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辽河路由西向东行至辽河路与尚德大道路口东侧处 , 变更车道时与顺行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 , 致车辆部分损坏 。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 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王某某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违法变更车道的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 负事故全部责任 。
案例二:转弯不按规定让行 , 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3月31日7时许 , 刘某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 , 沿平日路由南向北行至平度市同和驻地南 , 与由东向南左转弯的刘某某驾驶的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鲁UE152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 , 至双方车损 , 电动车驾驶人受伤 。重型货车驾驶员刘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 , 转弯不按规定让行的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 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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