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湖北男子返深圳复工伪造通行证,检察院不予起诉:主观恶性较小

【刘某某■湖北男子返深圳复工伪造通行证,检察院不予起诉:主观恶性较小】4月24日 , 湖北省检察院公布第三批全省检察机关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事)例 。 其中包括对竹山县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不予起诉的相关详情 。
刘某某■湖北男子返深圳复工伪造通行证,检察院不予起诉:主观恶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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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通报 ,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 。 因疫情滞留家中无法返深 。 2月14日以后 , 其所在的企业开始复工 , 因刘某某岗位性质特殊 , 主要负责境外业务 , 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其返岗上班并于2月25日下发书面通知要求及时返岗 。 刘某某收到通知后心急如焚 , 但此时出鄂通道全部关闭 , 所有出省通行证不再办理 。
情急之下 , 刘某某动起歪脑筋 , 利用所学技能 , 从网上下载了竹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通行证模板 , 伪造了一份临时通行证 。 抱着“没查到就上高速回深圳 , 查到了就原路返回”的心态 , 2月28日18时许 , 刘某某持自己伪造的“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指令” , 驾车携带其妻儿从竹山县潘口乡潘口河村出发 , 前往广东深圳 。 19时许 ,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车行驶至麻安高速竹山潘口入口执勤点时 , 经执勤人员向竹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核实 ,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所持的“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指令”系伪造 ,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现场对自己伪造“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临时指令”的行为供认不讳 。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案 , 竹山县公安局于3月2日对其立案侦查 , 3月14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3月17日竹山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移送竹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
受案后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 承办检察官根据竹山县疫情的风险级别(低风险) , 在确保防护安全的前提下 , 于3月18日通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该院接受了讯问 , 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其权利义务 , 3月19日通知值班律师及犯罪嫌疑人到场 , 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意见 。
竹山县检察院审查认为 ,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 , 其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 已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 鉴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属于企业复工复产急需关键人员 , 其伪造公文的目的是急于赶赴所在单位参加正常的复工生产 , 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认罪悔罪 , 并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且犯罪嫌疑人工作所在的广东省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请求对刘某某从轻处罚 。 竹山县检察院结合当前促进恢复企业复工复产的社会背景 , 于3月19日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 3月22日 , 刘某某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好出行手续 , 已顺利回深圳返岗上班 。
采写:实习生 郭美婷 南都采访人员 向雪妮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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