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法院■贩卖假证不是小事,买卖双方可能都会被判刑!
【独山县人民法院■贩卖假证不是小事,买卖双方可能都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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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 , 被告人孙某通过其微信与王某联系并转账支付 , 以每本人民币200元的价格 , 分三次向王某购买了3本假机动车行驶证、1本假机动车登记证书 。
2018年上半年 , 孙某通过微信搜索功能 , 找到微信昵称为“A办证TEL130****”的王某 , 并加他为好友 。 2018年11月 , 跟他同样做二手车生意的余某找到他 , 表示想做2本假的机动车行驶证 。 孙某随即跟王某联系 , 以每本200元的价格成交 。 随后 , 远在镇江的余某收到了王某邮寄过去的两本假机动车行驶证 。 后来 , 孙某又通过同样的方式 , 通过王某为“慕名而来”的李某做了一本假的机动车登记证 。
2018年12月份 , 孙某再次作案 , 这次的买主是他自己 。 孙某花了2万元左右从某二手车平台网上拍卖买下了一辆黑色长安牌轿车 , 但一个月都没有收到车子的行驶证 。 孙某随后又将车辆转卖给了一个外地人 , 在买家索要行驶证时 , 有了经验的孙某就想做一个假行驶证给这个外地人 , 随即与王某联系 。 王某的效率很高 , 过了两天 , 这辆长安牌轿车的“行驶证”就到了孙某手中 , 孙某随即寄给了买家 。
案发后 , 孙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 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孙某多次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 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罪名正确 , 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最后 , 被告人孙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 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 缓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他的“上家”王某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
法官说法:
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的合格证等相关手续 , 是国家交管部门颁发的车辆“身份证明” , 也是确保车辆使用安全的有效证明 , 伪造、变造、买卖此类证件的行为均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 ,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来源:兴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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