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南山”“雷神山”成商标了?(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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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南山”“雷神山”成商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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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详表

恶意抢注商标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分散于商标法的诸多具体条款之内 , 同时涉及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双轨制”审查 , 因此
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有效规制 , 需要通过多维度全方位的体系化制度建设进行解决 。

一是及时总结裁判经验 , 公开审判规范增强法律预期 。
司法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主导性作用已经得到社会广泛认同 , 因此裁判经验的及时总结与公布 , 可以增强社会公众的合理预期 , 弥合“双轨制”审查中意见的分歧 。 2019年4月 , 北京高院正式发布《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 该指南共计162条 , 其中超过50%的条款系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规制 。 指南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标法具体条款认定的基础价值定位 , 提出“恶意”可以作为商标近似等情形的判定因素 , 丰富、扩充了规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适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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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调研督导 , 发布典型案例完善规则适用 。
随着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规制 , 该行为在实践中也愈发隐蔽 。 为了让其无处藏身 , 就需要发挥典型案例的舆论引导作用 。 为此 , 北京高院通过成立专业商标调研组的形式 , 及时对法律适用中出现的恶意抢注商标新问题、新现象进行调查研究 , 并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作出司法指引 。 例如在“IPHONE”“乐扣乐扣”等商标行政案中 , 通过引入“恶意”因素 , 适当扩大了对类似商品的认定范围;在“王守义”“拉菲”“怡口莲”等商标行政案中 , 适度对我国公众所熟知的品牌降低了驰名商标的举证难度;在涉及知名人物在先艺名保护的“金龟子”以及知名动漫角色形象“铁臂阿童木”等商标行政案中 , 合理界定了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 。

三是促进交流 , 推进司法与行政裁判标准一致化 。
制止恶意抢注商标需要社会共治 。 北京高院通过定期与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上下级法院进行交流座谈 , 共同探讨裁判适用标准 , 从源头上遏制商标抢注行为的泛滥 。 同时 , 积极发挥商标等专业行业协会以及媒体的作用 , 引导市场主体和商标从业人员诚信经营 , 加大对恶意抢注商标违法行为的宣传报道 , 形成社会舆论的高压态势 , 使该类违法行为无利可图 , 杜绝投机行为 。

(作者:陶钧 , 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高级法官)



来源:《光明日报》2020年4月25日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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