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最高检发布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三 )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注重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被侵权企业意见、多次及时回应被侵权企业密切关注的诉讼进展、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问题,确保其合法权利的行使,做到案件办理公开透明。
2019年9月6日,经上级院指定管辖,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对姚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12月12日,东港区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庄某某、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同时,判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本案侵权对象为“HP” “CISCO” “华为”等国内外知名注册商标;二是作案时间长达四年之久;三是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了我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主要表现在:
一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案效率,降低了审前羁押时间。办案检察官没有退回补充侦查,而是坚持同步审查、同步补证、同步沟通核实“三同步”工作法,在一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时限内提起公诉,显著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被告人在审前被羁押的时间,切实保护了被告人的程序性利益。
二是积极引导取证,细致审查研判,夯实起诉基础。本案检察官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补充证据材料26册,完善了证据体系;通过辨微析疑,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准确定性,审查起诉质量高。
三是坚持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对所有涉及被侵权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坚持同等标准审查、同等标准引导补证、同等标准起诉,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
四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促使案结事了。由于前期对被告人和商标权人诉讼权利保障充分,判决后,国内外权利人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被告人也未上诉,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节约了诉讼成本,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案例3
重庆古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一、案件事实
浙江省永康市利而达刀具厂负责人施某广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获得“阿诗玛”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时间至2019年8月13日,注册适用范围为剪刀、镰刀、园艺工具等。2016年3月10日,施某广授权利而达刀具厂施某梦长期使用“阿诗玛”注册商标。2018年以来,被告人古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利而达刀具厂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租用重庆市大足区一厂房,生产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阿诗玛”镰刀。期间,对外销售假冒的“阿诗玛”大月牙镰刀2000把、小月牙镰刀3600把,销售金额共计2.3万余元。2019年4月18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大足区公安局,在古某某租赁的厂房内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阿诗玛”的小月牙镰刀2.3万余把,价值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9年4月18日,施某广向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在大足区辖区内有未经授权许可制造销售 “阿诗玛”注册商标的产品。同日,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向大足区公安局移送线索。大足区公安局于当日对古某某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事实证明标准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于5月24日批准逮捕。6月26日,大足区公安局以古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9月3日,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准备提起公诉,并针对被告人无悔罪表现的情况,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9月23日,大足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古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9月30日,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未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无悔罪表现、造成被害人严重经济损失而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12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古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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