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人们希望“性侵量刑”要重?
有媒体报道 , 近日 , 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案 , 一审已经宣判 , 涉事老师犯强制猥亵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 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 , 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职业 。 就此判决 , 坠亡女孩的父亲表示不能接受 , 将继续上诉 。在看待这样的判决结果前 , 我们有必要先梳理一下案情的始末 。 据悉 , 2016年9月5日 , 坠亡女孩被涉事老师猥亵 , 之后 , 她被诊断患抑郁症和创伤性应激障碍 , 曾有四次自杀未遂 。 不幸的是 , 在2018年6月20日 , 女孩(19岁)还是在绝望中跳楼自杀 。从某种层面上而言 , 女孩“被猥亵”到“跳楼自杀”并不是连贯性的因果 。 如果掰开来看 , “被猥亵”导致“抑郁症”和“创伤性应激障碍” , 而“抑郁症”和“创伤性应激障碍”触发“跳楼自杀” 。 所以 , 就“被猥亵”的事实与“跳楼自杀”的结果 , 也只能构成间接的原因 。 而这似乎也是法理无法“重判”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 , “坠亡女孩”的父亲也强调 , 起诉的过程中 , 案件并没有把“被猥亵”的事实与“跳楼自杀”的结果联系起来 。 所以 , 就“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坠亡案”来讲 , 可以确切地讲 , 是“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案” , 与坠亡没有太多关系 。 只是 , 在一定程度上 , “女孩坠亡自杀”起到推进办案进程的作用 。但是 , 公众在关注这起案件的时候 , 却是从整体性的视角上去看待的 , 这也导致 , 在舆论的图景中 , “被猥亵”急转成为“被坠亡” 。 于此 , 我们才能听到 , 当这起案件被宣判的时候 , 舆论氛围中“判刑太轻”的呼声 。 因为 , 作为公众舆论来讲 , 主要关注的是正义 , 而不是残酷的真相 。所以 , 就“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案”到“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坠亡案”演绎过程中 。 本质上并非法理秩序在主导 , 而是道德正义在推进 。 因为 , 关于“性侵量刑” , 或者周边案件来讲 , 不管法理规则中如何定性 , 人们都希望判得越重越好 。 因为 , 在基本的世俗逻辑里 , 品行不端正 , 就代表彻底的坏 , 而彻底的坏 , 就只配下地狱 。要知道 , 甘肃坠亡女孩跳楼自杀时19岁 , 那么意味着她被猥亵时17岁 。 并且 , 她被猥亵的事情 , 在跳楼坠亡后 , 才迎来更多关注 。 这就说明 , 对于“性骚扰” , “猥亵”等非强奸类性侵案件 , 整体社会的关注度 , 法理层面的打击度还不够广泛 。而且 , 从近几年类似案件的判处上 , 也能看出来相关法理规则的羸弱 。 所以 , 这就会导致在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性侵案件”上 , 往往舆论会陷入焦灼状态 。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 , 无论是法理 , 还是法官 , 都是中立的存在 。 就算是有倾向 , 也会尽可能的“站在正义的一边” 。但是 , 当具体的法理 , 现实的环境无法支撑突如其来的变化时 , “道德审判” , “媒体助力” , 就会成为人们的首选 。 所以 , 很多时候 , 如果争议案件宣判 , 肯定要经过舆论沉淀和媒体抄检后 , 最终才能落锤定音 。 由此来看 , 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坠亡案 , 依然会走这样的路子 。既然公众都能“看出来”量刑太轻 , 那么法官看不出来吗?当然不是 , 我们在前面已经剖析过 , 如果把“跳楼坠亡”和“被猥亵”切开来看 , 那么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 给出的判决合适与否 , 又是另外一回事 。 因为 , 法理程序 , 更强调事物之间的连贯性联系 。如果 , 就因为“女孩坠亡” , 就要重判老师 , 显然这也不符合法理的基本逻辑 。 因为 , 作为案情的考虑 , “被猥亵”和“跳楼坠亡”间隔将近两年 。 我们就算要追究主体的责任 , 也只能往“被猥亵”和“抑郁症”及“创伤性应激障碍”上靠 。至于“量刑问题” , 自然也只能追究猥亵罪层面的考量 。 而不能因为有“跳楼自杀”的后续变化 , 就认定“量刑”存在问题 。 所以 , 对于“量刑太轻”的理解 , 还需要更为清晰的展开来看 , 而非眉毛胡子一把抓 , 最终陷入乱炖模式 。 因为 , 作为案件的讨论 , 除却要释放正义的情绪 , 还要考虑普遍性案件的处置问题 。当然 , 人们希望“性侵量刑”更重一些 , 从受害人角度看 , 可能就是基于“贞操名节”在道德中的重量而言的 。 尤其 , 对于“坠亡女孩”来讲 , 被猥亵的时候才17岁 。 以世俗的尺度看 , 人家还属于黄花大闺女 , 怎么能就这样被玷污 , 而且还跳楼自杀 。所以 , “严惩”自然是舆论中的基本需求 。 甚至 , 从“大因果的关系”来看 , 要是女孩不被老师猥亵 , 可能也不会得“抑郁症”和“创伤性应激障碍” 。 于此 , 作为涉事老师确实有一定的责任 。 但是 , 就受害人的自我救赎过程而言 , 往往要看“小因果关系” , 也就是要有“被猥亵”不见得要去寻死的反向救赎逻辑 。可惜的是 , 在“大因果的关系”的氛围中 , 不仅会杀死侵犯者 , 也会同时杀死受害人 。 因为 , 在性侵害的结果中 , 除却生理性的伤害 , 精神上的伤害才陆续展开 。 这种精神的压抑 , 主要来源于道德层面的苛责 。 所以 , 就反性侵来讲 , 这方面的认知突破 , 可能更为迫切 。因为 , 在我们的“性认知”中 , “性道德”对女性来讲 , 更多的层面是保守 。 也就是作为女性来讲 , 无论是主动的性行为 , 还是被动的性行为 , 只要不符合世俗的道德尺度 , 就会被打上“不检点”的标签 。 这导致 , “受害者原罪”至今也是很大的道德困境 。说实话 , 如果“坠亡女孩”在性伤害的认知上 , 能更通透一些 , 可能被猥亵的事情 , 就只是其人生中的一段灰暗时光 , 并不能杀死她的全部人生 。 可惜的是 , 我们的“性伤害认知”环境中 , 道德属性比较强 , 这导致未经世事的少女 , 自然很难破壳而出 。于此 , 回到这起相对典型的“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坠亡案”中 , 我们除却要反思“判轻判重”的问题 , 更要反思“性伤害”认知的非道德化 。 当然 , 我们并非要完全去道德性 , 而是要在救赎受害人的性伤痛过程中 , 尽可能地避免陷入“贞洁陷阱” 。原创文章 , 谢绝转载 , 首发微信公众号:qingnianxuej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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