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在自由与奴役之间,没有第三条道路( 二 )

而法治与自由是什么关系呢?“自由的意义仅仅是指人们的行动只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 。 自由意味着 , 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 , 只能为同样平等适应于所有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 。
第五 , 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 , 而是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在法律约束之下 。
在法治之下才有自由 , 反映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自由”这一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理念 。 对于这一点 , 哈耶克明确指出:“由于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行强制 , 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的限制 , 包括对立法机构权力的限制 。 ”
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均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切个人有可能确定地预见到当权者在特定情况中会如何使用其强制权力 , 并据此知识来规划自己的个人事务 。
第六 , “自由放任”理念是对自由与法治的最大危害
尽管哈耶克一贯地宣扬自由、法治和宪政的一些基本理念 , 主张要用预先制定的法律规则来约束政府 , 但是他并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 , 更不能把他的经济和政治主张理解为在现代社会中政府要简单地“无为” 。 在经济领域中 , 他主张要采取私有企业制度 , 主张市场竞争体制 , 并且反对经济活动中的“自由放任” 。 因为“也许对自由主义事业危害最大的 , 莫过于以自由放任原则为甚” 。
哈耶克并不是主张无政府 , 也不是主张政府在管理经济、政治与社会事务上无所作为 , 而是主张在政府自己遵守预先制定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并通过法律来管理和治理社会 。 譬如 , 在谈到过去那些使竞争体制成功运作的积极条件时 , 哈耶克就指出:“竞争要得以运行 , 不仅需要组织起来某些足够的建制 , 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等等(其中有些是私人企业所从来未能提供的) , 而且尤其依赖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 , 这种法律制度的目的 , 在于既要维系竞争 , 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 。 ”
哈耶克还特别批判了那种主张“自由放任”原则的人:“如果认为自由主义就是政府的无为 , 或者提出政府不应当‘采取行动’或‘干预’市场 , 这就错了 。 每一个政府当然必须要有所作为 , 而政府的每一行动都要干涉到这样或那样的事 。 但这并非是问题的关键 。 重要的问题是个人能否预见到政府的行动 , 并用这种知识为依据来制定自己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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