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两岸』发自己拍的照片被判赔钱,怎么回事?厦门知识产权纠纷案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发自己拍的照片被判赔钱 , 怎么回事?厦门知识产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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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从影楼离职后 , 在个人微博上发布自己之前的摄影的作品 , 也会被判赔钱?近日 , 湖里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
陈先生是一位摄影师 , 他曾经为厦门一家影楼工作 , 主要负责婚纱摄影 。 入职时 ,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 。 2018年1月-2月期间 , 陈先生为影楼拍摄了一组“2018年春季摄影宣传片” 。 同年3月11日 , 陈先生从该影楼辞职 。
辞职一个月后 , 摄影师陈先生开始陆续在他的个人微博上发布案涉的32张摄影作品 , 配文“关于厦门” , 其中仅少数作品上带有该影楼的logo 。
影楼负责人认为 , 陈先生未经许可便擅自将摄影作品用于个人使用和商业宣传 , 导致影楼的权益受到损害 , 遂将陈先生诉至法院 。
法庭上 , 陈先生答辩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 作为作者 , 自己对这些作品享有署名权 , 不构成侵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不向其支付报酬 。 同时 , 自己也遵守了曾与影楼签署的保密协议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案涉摄影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影楼所有 。 陈先生将案涉作品上传到个人微博 , 使网络用户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 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这些作品 , 已超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围 , 显然不属于创作新作品的行为 。 因此 , 陈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 另外 , 陈先生未经影楼同意 , 将案涉摄影作品在个人微博上发布 , 侵犯了影楼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不属于对署名权的正当行使 。
最终 , 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要求陈先生应停止使用影楼享有著作权的32张摄影作品 , 在微博上发布赔礼道歉的文字并置顶15日 , 向影楼赔偿经济损失32000元 。
【『微观两岸』发自己拍的照片被判赔钱,怎么回事?厦门知识产权纠纷案】法官说法
履职期间作品著作权归单位
法官说 , 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创作的职务作品 , 按照约定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 , 由单位享有著作权 。 虽然员工对在职期间的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 , 但是 , 署名权的行使应当采取合理方式 , 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本案中 , 员工离职后 , 将在职期间的职务作品上传到个人微博 , 使网络用户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 , 不属于创作新作品的行为 , 也明显超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围 , 不构成“合理使用”情形 , 而且构成对著作权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 应承担侵权责任 。 (海峡导报采访人员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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