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两岸:女子整容变“丑”起诉索赔百万 厦门美容机构被判( 二 )


每次注射 , 庄小姐都是通过美容店店长联系张经理 , 再由张经理提供产品 , 让其同事小徐到店注射 。 然而 , 打针之后 , 她不但没有变美 , 脸部反而感染了 , 出现严重红肿疼痛 , 还出现不对称消瘦、右脸颊明显凹陷 。 后来 , 脸部感染越来越严重 , 扩散至两鼻翼、双下颌等 。 为治疗面部感染 , 庄小姐多次到北京、深圳等地接受治疗 。
事后 , 庄小姐告上法庭 , 要求被告化妆品公司及其员工张经理和小徐担责 , 共同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万多元 。
最终 , 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要求化妆品公司和打针的小徐承担连带责任 , 支付给庄小姐人身损害赔偿金73567.71元 。 而被告张经理对上述款项中的11035.16元承担连带责任 。
法官说 , 化妆品公司与美容店存在着业务分成各50%的合作关系 。 因此 , 对于庄小姐遭毁容的损害后果 , 化妆品公司和美容店存在实施共同侵权的过错 , 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而被告小徐不具备注射“瘦脸针”的相应资质 , 也存在过错 , 应承担连带责任 。
“3问 ”美容消费维权
1问:美容变毁容 , 赔偿金怎么算?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消费者首先要通过权威部门的技术鉴定来确认手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 若经鉴定为可修复 , 则应由该整形美容机构帮助进行修复 。 如果整容失败或无法通过修复改善 , 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失败整容手术赔偿追索 。 构成医疗事故的 , 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赔偿;该条例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规定 ,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 , 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 , 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2问:美容失败 , 能索精神赔偿吗?
林敏辉: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 , 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 ,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消费者因美容公司使用的“三无产品”致使身体受到侵害 , 造成精神损害 ,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3问:美容受伤害 , 怎么取证维权?
林敏辉:首先 , 保留在美容院消费的证据 , 包括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 , 以及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信息 , 必要时候对沟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其次 , 可以协商退款 , 如果遇到身体受损的 , 需要治疗 , 及时与美容院老板沟通先支付医疗费用 。 第三 , 如果协商不成 , 可以向美容院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资质和医师资质而非法提供医疗美容行为 , 也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美容院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 另外 , 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 要求美容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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