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全国首例违法使用ODS涉刑案件宣判
近日 , 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构成环境污染罪并判处刑事处罚的案件在浙江省湖州市宣判 。 湖州市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因违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 , 俗称氟利昂)生产组合聚醚 , 被地方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
2019年6-8月 , 生态环境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ODS专项执法行动 , 并派出11个工作组对ODS重点省市开展专项检查 。 其中 , 浙江工作组在对明禾公司的突击检查中 , 发现企业台账的原料入库单上有异常 , 并在部分手写的生产配方便条上多次出现CFC-11记录 , 而该公司2017年通过的环评审批文件上明确其主要利用聚醚多元醇、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发泡剂等原料生产并销售组合聚醚 。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立即将明禾公司涉嫌违法采购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线索转交地方 , 并多次指导、协调地方办理该案件 。 当地政府也高度重视 , 立即成立专案组并启动联合办案机制 , 公检法环等部门紧密配合全力侦办 。 在各方的通力合作下 , 办案人员克服重重困难 , 查清明禾公司近3年来违法采购并使用849.5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犯罪事实 , 并先后赶赴江苏、河南、山东等地将上游CFC-11供应商韩某某等4人全部抓捕归案 。
【#生态环境部#全国首例违法使用ODS涉刑案件宣判】目前 , 该案件由德清县人民法院宣判 。 明禾公司因违法使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70万元 , 追缴违法所得140余万元 , 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 并处罚金5万元 。 该案也是迄今为止国内聚氨酯泡沫行业首起因违法使用ODS被判实刑的案件 , 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涉ODS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
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 , 并把严格执法作为巩固履约成果的重要保障 。 近年来 , 生态环境部持续开展了ODS专项执法行动 , 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 施加高压震慑 , 坚定维护了全球臭氧层保护成果 。 今后 , 生态环境部还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ODS行为 , 持续强化监督管理 , 对涉ODS违法行为 ,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 绝不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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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清非法使用ODS案件宣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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