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房产:杀人后开车冲撞 持刀追砍疯狂作案( 二 )
贾宇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 , 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存益犯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其罪行极其严重 , 一审判决数罪并罚 , 依法判处其死刑 , 量刑适当 。
上诉人王存益为报复他人 , 事先准备了两把水果刀作为作案工具 , 面对一名手无寸铁、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60多岁老人前来开门时 , 直接朝被害人胸部捅刺 , 杀人的犯罪故意昭然若揭 。 上诉人在垛子岭隧道附近实施的抢劫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定性不当 , 依法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基于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立场 , 建议对一审判决中抢劫罪的量刑依法改判 。
检方认为 , 王存益抢劫车辆即为了制造事端报复社会 , 从其一系列开车撞人行为看 , 车辆是王存益报复社会实施犯罪的工具之一 , 其对开车冲撞柯某并致其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发生是一种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 。 因此 , 该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 ,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而非交通肇事罪 。
证据显示 , 上诉人王存益案发当天的行为不符合病理性醉酒的特征 , 加之购买刀具的过程、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及细节、放弃自杀企图决定报警自首的表现 , 都证明其作案时意识清醒 , 具有正确的判断、认知能力 , 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并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性质有明确的认知 , “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 , 于法无据 , 不能成立 。
庭审中 ,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对上诉人持刀捅刺陈某母亲的行为 , 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 还是故意伤害罪;二是对上诉人在隧道口撞击柯某致死的行为 , 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还是交通肇事罪;三是对上诉人在垛子岭隧道口抢劫他人汽车 , 劫得1500元现金、香烟等行为 , 控辩双方都认为原判认定抢劫罪不当 , 对这部分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 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是上诉人是否属于病理性醉酒;五是上诉人认罪并有自首情节 , 上诉人是否可以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也即是否可以给上诉人重新做人的机会 。
【青岛新闻网房产:杀人后开车冲撞 持刀追砍疯狂作案】鉴于案情重大 , 案件已提交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 将择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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