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松鼠刺猬乌龟……"三有"动物被纳入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二 )


为堵住漏洞,最大限度降低人工繁育环节风险,《条例》对繁育主体、目的、选址、审批、管理等方面完善了制度设计。繁育许可范围拓展至本市重点保护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目的仅限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需求,申请主体仅限单位。同时细化了具体管理规定,禁止在中心城、副中心、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可以说,本市对人工饲养繁育野生动物的管理将更加严格。
近年来,放生动物引发的问题广受关注,为防止随意放生造成人身伤害、生态破坏,《条例》对放生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对于擅自放生的,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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