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红星新闻』反家庭暴力!成都“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实施
4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0年成都市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 。采访人员从会上获悉,为规范全市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已经下发,并于即日起实施 。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反家庭暴力!成都“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实施】 《规则》从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申请方式、证据提交等多个方面,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同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措施也进行了细化,并对相关的裁定文书形式进行了模板规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臧永介绍,《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能够让基层法院在操作上更加明晰,当事人只要提供相应证据就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让社会上可能遭受家暴或者正在面临家暴的人知道这个规则,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
《规则》具体有哪些内容?对于申请者而言,采访人员梳理出以下干货 。
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根据《规则》,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 。《规则》还对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和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 。
《规则》还对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和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 。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规则》依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地址或单位;(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 。臧永庭长介绍,本条规定在制定时,依据《反家暴法》第二十四条,考虑现实紧迫性,增加“情况紧急的”亦可以口头申请的情形 。
申请时要提交什么证据?
答:《规则》对于证据及证明责任规定,申请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家庭成员或者共同生活的证据;(二)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包括申请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医院诊断证明、身上的伤痕、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悔过书或保证书、被申请人带有威胁、恐吓内容的信息、录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以及申请人曾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及各机构组织参与处理的相关证据 。
对于该条规定,臧永介绍,第一项证据可以为结婚证、户口簿、社区证明等 。对于第二项证据,《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增加“身上的伤痕”作为证据之一,“在情形较为紧急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庭能够即时查明的证据,其中就包括身上的伤痕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在证据采信上有所不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达到内心确信即可 。”
申请后,多长时间可以有结果?
答: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类型?
答: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中,采访人员梳理发现此次实施的《规则》中,除了《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3种措施外,还增加了这些措施:
禁止联络令,即禁止被申请人亲身或通过写信、电话、网络等方式与申请人或其亲友联系;
远离令,即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
禁止查阅令,即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所得来源等相关信息;
限制探望权令,即限定被申请人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方式,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否需要在第三方监护下进行探望等,或禁止被申请人探望未成年子女;
另外还包括,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
有效期有多长?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尤为需要注意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之日起生效,并不以是否送达为生效要件 。
送达方式是怎样的?
答:《规则》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 。被申请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不影响裁定效力 。
臧永介绍,这一规定,增加了“情况紧急”时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无需经受送达人的同意 。这是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以送达为生效要件,而是作出之日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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