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市场监督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5月1日起施行( 二 )


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 , 双方又未能达成有关延期协议的 , 质权人可以出具相关书面保证函 , 说明债权未能实现的相关情况 , 申请延期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延期登记的 , 应当通知出质人 。
第十二条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 ,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
第十三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 , 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申请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 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
注销登记的 ,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 , 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
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 , 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补发 。
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注册商标质权登记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
第十六条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 。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原《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标字〔2009〕182号)同日起不再执行 。
附件: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承诺书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4.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
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6.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
7.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8.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承诺书
9.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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