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北京允许多个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4月2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该《实施办法》在住所登记政策方面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 对于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等规定也有突破性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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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采访人员了解到 , 《实施办法》在住所登记政策方面有三项重大突破:在法律、法规未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领域 , 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 可以申请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 , 不需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支持住所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登记 。
其中 , 对于互通适用的原则 , 《实施办法》明确 ,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 , 支持不属于住宅(别墅、公寓)等居住规划的建筑物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注册 。 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等对房屋安全使用有明确要求的 , 应依法取得相应使用许可或备案 。
对于市场主体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 《实施办法》规定我市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 。 市场主体登记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 , 又确认其未公示实际经营场所的 , 应将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 并依法查处 。
北青报采访人员了解到 , 《实施办法》明确企业开办时一并申请领用发票或有用工需求的 , 网上办理通过“e窗通”服务平台企业开办专区、现场办理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或服务站点设置的综合窗口 , 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反馈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 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一次性发放营业执照、公章或票据 。 市场主体申请变更股东姓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 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权力机构决定)、章程 。
对于一直以来呼吁推出的市场主体简易注销一事 , 《实施办法》也明确 ,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 ,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拟注销公告20日届满且无异议的 , 可持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此外 , 为破解企业注销难题 , 《实施办法》明确了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以上的公司的退出办法 。
【法律■北京允许多个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文/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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