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自己原著?《鬼吹灯》原作者天下霸唱被判侵权

侵权自己原著?《鬼吹灯》原作者天下霸唱被判侵权新京报撰文 | 宫照华虽然胜诉和败诉的结果都在近两天公布 , 但天下霸唱对《鬼吹灯》版权的维权案件已经持续了多年 。 2015年 , 天下霸唱对《鬼吹灯:牧野诡事》一书提出侵权上诉 。 2016年 , 鬼吹灯再次卷入《摸金校尉》一书与影视改编的纠纷 , 被玄霆公司起诉 , 经一审、二审后 , 最终判决鬼吹灯需承担11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自己原著?《鬼吹灯》原作者天下霸唱被判侵权
天下霸唱 , 本命张牧野 , “鬼吹灯”系列作者 。为何《鬼吹灯》的版权纠纷如此复杂?这要从天下霸唱最初与起点中文网的签约说起 。2005年 , 天下霸唱开始创作《鬼吹灯》系列 , 最初发表于“天涯论坛” , 之后的所有章节则在玄霆公司管理的起点中文网上发表 。 截至2008年 , 天下霸唱在起点中文网上更新了236章《鬼吹灯》 。 但是作为该系列故事与世界观架构的创造者 , 天下霸唱却并不是“鬼吹灯”这一系列的版权拥有者 。在2007年的时候 , 起点中文网与天下霸唱签订了一纸合同 。 该《协议书》规定 , 天下霸唱将《鬼吹灯》故事的所有版权出售给起点中文网 。 也就是说 , 天下霸唱如果要继续写《鬼吹灯》世界的故事 , 必须与起点中文网商榷 , 并交由起点中文网独家发表 , 而起点中文网则可以将作者《鬼吹灯》系列的版权、影视改编权以及相关署名授权给第三方 。 起点中文网为此付出的代价仅是版权买断的10万元和《协议书》中规定的40%的影视改编收入分成 。但在这之后 , 随着《鬼吹灯》系列的畅销 , 市场上开始出现了大量的同人作品 。 这也是为何很多读者困惑天下霸唱之后的创作质量愈发下降的原因 。 天下霸唱本人所创造的《鬼吹灯》故事只有8本书 , 其余是同人作者在“鬼吹灯世界观”内进行的二次创作 。 但是在出版的时候 , 出版社依然沿用了“鬼吹灯”的IP , 并且在出版署名时 , 会将天下霸唱的署名做得比同人作者的署名更加醒目 。侵权自己原著?《鬼吹灯》原作者天下霸唱被判侵权
《鬼吹灯:镇库狂沙》 , 其实该书与天下霸唱并无关系 , 同人作者为御定六辰 。 但可以看到在封面设计上 , 出版社依旧将“天下霸唱”的署名放在最显眼的位置 。而之前引起纠纷的《鬼吹灯:牧野诡事》 , 情况又有些不同 。《鬼吹灯:牧野诡事》虽然由天下霸唱本人所写 , 但在交付出版社时 , 出版社修改了小说内容并以“最新修订版《鬼吹灯》”为宣传语开始发行 。 无法接受出版社擅自修改内容的原作者于2015年将出版社告上法庭 。 今年4月22日 , 终审宣判才终于有了结果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出版社应该赔礼道歉 , 并赔偿天下霸唱精神损失费与合理支出5.3万元 。严格来说 , 《牧野诡事》并不属于“鬼吹灯”的故事系列 , 但因为打上了“鬼吹灯”的标签 , 让天下霸唱成为违反当初协议合同的一方 。 而且 , 由于《牧野诡事》后来又被改编成电影 , 玄霆公司便将爱奇艺一道告上了法庭 。同时涉入纠纷的还有《摸金校尉》一书 。 这本书是天下霸唱创作的新系列 , 书名中并没有使用“鬼吹灯”一词 , 但由于书中的主要人物胡八一、王胖子、大金牙依然来自于“鬼吹灯”系列 , 因而也被玄霆公司认定为侵权行为 。 起点中文网认为 , 既然已经签订合同 , 作者就无权自行创作“鬼吹灯”的续集或外传 , 除非得到起点中文网的授权 。而起点中文网却可以将“鬼吹灯”的IP授权给任意一方进行同人创作或者影视改编 。在败诉的这个案件中 ,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 , 天下霸唱在《摸金校尉》一书中使用的三个主人公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 “被控侵权图书有自己独立的情节和表达内容 , 因此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 而天下霸唱作为原著的作者 , 也有权使用自己原著的要素 , 创作出新的作品 。然而 , 《摸金校尉》在图书宣传时 , 却出现了“寻龙诀”的字眼 。 而《寻龙诀》是根据《鬼吹灯》系列改编的电影 , 在这件事情上 , 《摸金校尉》涉及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 由此判定天下霸唱侵权 , 被判赔偿玄霆公司90万 。侵权自己原著?《鬼吹灯》原作者天下霸唱被判侵权
摸金校尉书封图 , 从中可以看到“寻龙诀”的电影宣传 。天下霸唱的版权案虽然告一段落 , 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虽然不平等 , 但也无法忽略 。 值得注意的是“鬼吹灯”系列纠纷给创作者留下的一些警惕 。 胜诉所获5.3万与败诉需付110万元的巨大悬殊 , 多少体现了一些目前知识产权维护上存在的不足 。 另外 , 对于大量网络文学创作者而言 , 这种不平等的版权合同几乎是一种普遍现象 , 通过一笔廉价的资金买下著作的所有版权 , 而后借助改编与授权获取利润 。 但大多数作者无力反抗这一点 , 最终随着作品畅销 , 也就形成了更复杂的商业纠纷 。(实习生吴俊燊对本文亦有贡献)作者|宫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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