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管院学术委廉政研究』以案为鉴 | “扶正”落空 妄图在经济上弥补( 二 )


在这种错误心态的驱使下 , 李兵在和商人、企业老板交往过程中逐步失去“方寸” , 从提防被“围猎”到甘于被“围猎” , 早前的自我告诫早已忘得一干二净 。
2017年 , 李兵邀约一“圈内”老板投资购买县城内某小区房屋 , 提出向该老板借款200万元 。 因资金紧张 , 该老板只借了20万元 。 之后在李兵的多次催促下 , 该老板只得去银行贷款170万元借给他 , 却只收到李兵出具的170万元借条 。 同时 , 李兵还找另一“圈内”老板借款30万元 , 也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 。
“借”了钱 , 李兵没有忘记“投桃报李” , 后来他利用分管营林造林、退耕还林工作的职务便利 , 帮助有关企业谋取利益 。
“种种证据表明 , 晋升无望不过是李兵的托辞 , 内心贪婪的滋生才是根源 , 根子还在他理想信念丧失 。 ”办案人员说 。
自欺欺人 , 对抗组织审查
“我们之间的事你知我知、天知地知 。 ”李兵和商人老板交“朋友”时 , 自认为彼此关系“铁” , 又为他们谋取了经济上的利益 , 捏着他们的“钱袋子” , 永远不会被出卖 。
2019年3月 , 李兵得知送他高档轿车的那家公司正在接受调查 , 担心自己收受轿车的事情败露 , 多次与妻子、该公司老板等人统一口径 。 被留置后 , 李兵心存侥幸 , 屡次向审查组作虚假供述 , 先后谎称轿车是自己拿钱安排人帮忙购买的、属于入股分红所得 , 企图蒙混过关 。
“我们做了大量细致的外围取证工作 , 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 , 他却仍然执迷不悟 。 ”办案人员说 , 他们一方面坚持深入调查取证 , 一方面秉持治病救人的方针 , 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审查调查全过程 , 耐心细致地做李兵的思想工作 。
审查调查期间 , 审查调查组与李兵一起学习党章 , 重新回顾其近20年来的乡镇奋斗历程 , 使李兵逐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
“此刻 , 后悔、惭愧都于事无补 , 唯有积极配合调查 , 坦诚面对 , 悔罪认罚 。 ”在审查调查人员的耐心教育下 , 李兵最终知错悔错 , 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 。
量纪量法分析
2019年4月3日 , 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县委批准 , 决定对县林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 4月4日按程序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
经审查调查 , 李兵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李兵违反政治纪律 ,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 串供、作虚假供述 , 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 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 , 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违反组织纪律 , 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 , 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 以及安排管理服务对象开车送其到市外参加私人聚会 , 并让其承担路途费用 。 李兵前述有关行为 , 亦构成职务违法 。
在涉嫌犯罪方面:李兵利用职务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涉嫌受贿犯罪 。
李兵身为党员领导干部 , 理想信念丧失 , 罔顾党纪国法 , 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 , 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 , 给予李兵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 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
2019年9月 ,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同年11月 , 彭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兵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 李兵不服一审判决 ,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2020年2月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