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博士离职两难困境:高校索赔51万补偿费能否留住人才?

4月27日 , 澎湃新闻刊发《博士离职被忻州师院索赔51万 , 当事人:只应交84612元》一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
山西忻州师范学院一名女博士近日因离职问题被学校告上法庭:不交51万补偿费不能走 。校方提供的依据是双方于2018年9月签订的《协议书》和该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 。而在贾某青看来 , 自己需要支付的离职赔偿金额应该是学校为其读博期间支付的8万余元费用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离职赔偿金的数额 。
报道刊发后 , 网友就有关忻州师范学院主张的51万元补偿费是否合理合法 ,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相关《协议书》和《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展开讨论 。
4月28日 ,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就此采访两位律师 , 两名律师均认为 , 该案件可以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 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同春律师还认为 , 在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下 , 忻州师院理应依法办理相关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
上述事件也折射出高校与人才的“两难”局面 。有网友认为 , 该教师“博士毕业就走人” , 违反契约精神;也有人表示 , 地方院校拿合同卡人 , 留不住真正的人才 。其实 , 山西忻州师范学院这名女博士“离职难”的经历并非个案 , 高校教师“进门容易出门难” , 在高校人才争夺激烈的今天并不鲜见 。
【[博士]博士离职两难困境:高校索赔51万补偿费能否留住人才?】不交51万补偿费不能走?律师:忻州师院理应依法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
贾某青表示 , 自己从去年9月25日向学校提出辞职 , 已经整整6个月 。无论根据《劳动合同法》还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 , 自己跟忻州师范学院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 , 但校方始终不放自己的档案 。
2019年9月25日 , 忻州师范学院地理系教师、博士贾某青向忻州师范学院人事处递交了辞职报告 , 被学校领导以“不允许”驳回后 , 她选择申请劳动仲裁 。
2019年10月23日 , 贾某青向忻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 要求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3月25日 , 该仲裁委裁令忻州师院自裁决生效后30日内终止与贾某青的劳动关系 , 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
忻州师范学院不服仲裁委的这一裁决 , 于2020年4月8日一纸诉状将贾某青起诉至忻州市忻府区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忻州师院“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 并要求贾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1.0504万元 , 称“被告在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的情况下 , 仲裁委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裁决 , 显然是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 ,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 , 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对于忻州师院在起诉状中提到“仲裁委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裁决 , 显然是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谢同春律师表示 , 该条规定不直接涉及索赔 。对于所谓的51万元补偿费 , 忻州师院可以依法另行主张 。但是 , 在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下 , 忻州师院理应依法办理相关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除非相关协议或规章制度有其他特别的相反约定 , 法院很可能会驳回忻州师院的诉请 。
51万元还是84612元?律师: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有关忻州师院主张的51万元补偿费 , 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其依据的相关《协议书》和《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
忻州师范学院颁布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引进的博士 , 如未满服务期离职 , 应按比例退回安家费;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 , 按每年5万元交纳补偿费;按每年0.5万元交纳服务年限补偿费;如在校期间通过职称评定的 , 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再交纳补偿费 , 正高职称5万元/年 , 副高职称4万元/年 , 中级职称2万元/年 。除此之外 , 在职培养的博士 , 还要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单位承担的工资、补贴等全部费用 。
对于《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合法 , 谢同春律师认为 , 一方面 , 涉及该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制定、内容合法及依法公示;另一方面 , 涉及贾某青攻读博士学位及回原单位工作是否受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服务期及其违约金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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