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增设“知危不报罪”旨在保护未成年人( 三 )


(三)“知危不报罪”可以弥补其他罪名的打击盲区 。 “知危不报罪”是兜底性罪名 , 可以弥补其他罪名保护未成年人的不足之处 。 比如 , 弥补包庇罪的不足 。 包庇罪也可以打击一些保护人不报告的严重情形 , 例如 , 孩子因严重校园欺凌入院而老师却告知警方“孩子是做游戏摔伤的” , 医生明知幼女被性侵仍在病历上写道“外阴因骑车造成擦伤” 。 但是 , 认定包庇罪需要保护人有做假证明的积极行为 , 无法评价单纯不报告的消极行为 , 这就需要“知危不报罪”弥补漏洞 , 等等 。
总之 , 仅靠家庭保护未成年人会出现严重漏洞 , 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国际趋势下 , 我国应当进一步强化国家亲权 , 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责任 , 像保护天使一样保护孩子 。 只有保护人认真履职 , 各方力量全面参与 , 才能打造出儿童快乐成长的社会环境 。
【最高人民检察院@增设“知危不报罪”旨在保护未成年人】(作者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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