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北京青年报」法学苑|女职工疫情期应受哪些特殊权益保护?法官给出答案

随着国内疫情形势的有效控制,各行各业陆续按下复工复产的“启动键”,在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建设的特殊时期,企业复工复产更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而疫情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女职工较为密集的餐饮、旅游、酒店、影视娱乐等企业影响更为突出,裁员、断薪、倒闭随时可能发生。。「北青网-北京青年报」法学苑|女职工疫情期应受哪些特殊权益保护?法官给出答案
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4月29日获悉,为增强女职工维权意识,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北京通州法院采用微信线上发布的形式召开新闻通报会。
通报会上通报了近三年通州法院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及疫情形势下法院做好此类案件审判工作的具体举措。
据了解,2017年至2019年通州法院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占比由34.9%上升至44.6%,比重逐年攀升。受女性社会参与度提升,就业人数增多,用人单位缺乏女职工权益保护意识,女职工社会保险权利享受缺乏有力保障,用人单位缺少面对政府企业清退政策的调控能力,女职工就业渠道的非正式和不通畅,诉讼成本较低等因素的影响,妥善处理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对于构建辖区稳定和谐的用工关系变得尤为重要。
通州法院民一庭法官王迪介绍道,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女职工主要享有以下特殊权益:1、劳动强度有禁忌。对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及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国务院2012年4月18日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附录里进行了详细列示,在此不再一一列举了;2、孕期照顾应考虑。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而且不能降低劳动报酬,另外对于不能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3、产前检查算出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4、生育休假有保障。对于产假时间、产假工资都应当予以保证;5、哺乳便利要提供。不仅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也应当提供哺乳室等哺乳设施;6、“辞退”行为限制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而在疫情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同样针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发布了一系列的指导性文件。
其中包括:1、灵活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上述文件指示,在疫情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兼具哺育幼儿的使命,企业应当予以照顾,可以与女职工协商,安排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减少人员集聚,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2、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优先落实“借休”政策。考虑到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生理特殊性,应优先批准其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甚至可跨年度“借休”,但,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女职工未还完“借休”时间就离职,应当返还该部分工资;3、对需居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女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保护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安全也是落实党中央疫情防控号召的应有之义,确需女职工居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理解和保障,对于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应降低劳动报酬。
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通州法院审理涉女职工劳动争议纠纷的审判工作,坚持“源头预防——诉前调解——专业审判——诉后监督”处置模式的同时,还采用“六方联动”,强化纠纷源头化解,督改败诉企业,减少类案发生,密切关注、认真梳理总结疫情发生以来的各项文件,创新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思路,为女职工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充分利用“北京云法庭”,通过在线诉讼,调解的方式降低疫情对女职工诉讼带来的不利影响,简化送达流程,在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同时使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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