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保健康辽宁保单信息记录违法 分公司副总遭罚( 二 )
经查明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下辖铁岭中心支公司委托铁岭市客运中心有限公司销售汽车客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收取保费22950元 , 涉及保单22950件 。
上述22950件保单均未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在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实时完整记录投保人身份信息 , 有759件保单缺少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 另有843件退保保单相关承保退保信息及保费收支情况未记录在核心系统中 。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核心业务系统截屏、请示文件、任职文件等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
你作为当事人 ,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 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 逾期不缴的 , 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4月21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0〕51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许艳丽
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602197907******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职务: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运营管理部/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 我局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 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 , 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经查明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电话回访系统中通过添加新号码(非核心业务系统所载投保人电话号码)进行回访的保单有187件 , 其中有29件保单投保人联系电话非本人真实联系方式 。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
你作为当事人 ,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 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 逾期不缴的 , 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4月21日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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