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分局:巨额走私案(1000万)自首巧认定,张严锋主任律师成功辩护获缓刑( 二 )
首先 , 根据B海关将案件移送至B海关缉私分局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则对C的“抓获”应是海关行政行为 。
其次 , 从“抓获”行为的程序分析 。 一般情况下 , 立案是刑事程序的源头 , 只有经过立案 , 刑事侦查和后续的刑事诉讼活动才能依次展开 , 刑事侦查行为才有法律上的依据 , 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 因此刑事侦查行为的启动必须要经过立案 。 本案中 , C于2016年8月25日被抓获 , 而B海关缉私分局于2016年8月27日立案 , 即“抓获”行为在立案之前 。 当然 , 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侦查行为是例外 , 但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侦查行为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审批 , 且事后必须迅速补办立案手续 。 本案中 , C被抓获后B海关于2016年8月27日将案件移送至B海关缉私分局 , 而非B海关缉私分局在事后补办立案手续 。 因此 , B海关缉私分局对C的“抓获”应是海关行政行为而非刑事侦查行为 。
综上 , 律师团队研究后认为 , 针对立案之前B海关缉私局对C“抓获”的行为应是一种行政行为 , 而非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 因此被告人C在2016年8月27日前 , 虽被司法机关发觉 , 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 而根据卷五P001-P040 , B海关缉私分局于2016年8月25日、26日对C进行查问 , C某在查问中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根据上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 被告人C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 , 而主动、直接在查问过程中向B海关缉私局如实交代犯罪的主要事实 , 系自首 , 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最终 , 该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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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 , 再看这排列整齐的案卷时 , 眼前不禁闪过一幅幅画面:一张张案卷从打印机中缓缓“流”出、同事们一起讨论案件的那股认真劲儿、百思不得其解的满面愁容、久久伫立于落地窗前的苦思冥想、找到新辩点的兴奋劲儿、辩护观点被采纳的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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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罗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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