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修改工作」浙江发布户口登记管理新政,推进服务群众和管理创新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出台实施,这些措施与你我息息相关。
日前,浙江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不断创新完善管理机制,全面优化服务群众举措,积极回应广大群众期盼。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户口规定》修改的背景
2008年7月1日,《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实施,迄今已近十二年,在规范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便群众办事等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为浙江户籍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政策支撑。当前,随着法律及相关政策不断更新完善,户口登记管理实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早在2018年初,浙江省公安厅就及时启动修改工作,组织工作专班开展调研论证,在广泛征求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基础上,修改形成《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户口规定》),于2020年 5月1日正式实施。
二、《户口规定》修改的意义
(一)修改《户口规定》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的重要举措。通过修改工作,全方位回应了公众关切,聚焦办事难、办理慢、办事繁等堵点痛点问题,积极消除政策性障碍和限制性条款,取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前置条件和惯性做法,推出一系列便民措施,更好地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修改《户口规定》是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实现同一事项省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的重要措施。通过修改工作,全面梳理细化了各类事项,积极消除模糊条款,有效清理重复证明、循环证明,坚决避免相同事项相同材料甲地能办乙地不能办等问题发生。同时,进一步深化网上办、移动办、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推动实现 “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成”。
(三)修改《户口规定》,是执行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通过修改工作,逐项编制了标准化工作规程,明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和依职权办理程序,设定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流程,构建更加规范严密、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制度体系,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服务管理模式,实现办事更快捷、服务更优质、监督更有力。
三、《户口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户口规定》是现行法律及户口登记管理政策的集中展现,是原规定实施十一年来的总结、延续和提升,条款数由九十条增加到一百四十八条,基本涵盖了整个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具有办理条件更明晰、申报材料更简便、审批程序更规范、服务群众更优质、减负效果更明显、监督管理更有力等特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统一立户分户登记,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原《户口规定》对立户特别是分户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规定不够明确,执行时各地各部门分歧较多。对此,《户口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立户办理条件和申报材料,第十一条将原来凭房屋权属分割登记证明分户,统一并放宽到凭分家析产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材料分户,满足群众子女成家立业、婚姻变化等实际需要。同时,为满足人口流动特别是人才流动需要,第十三条集体户设立从单位有集体宿舍放宽到有房屋,并推出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设立集体户新政;第十四条增设了部队集体户;第十七条明确集体户设立单位应当配备户口协管员,承担协管户口和登记户内成员实际居住地信息等职责。
(二)明确迁移流程类别,放开放宽条件限制。原《户口规定》除大中专院校学生迁移户口有关规定外,涉及迁移条款仅9条,相对比较原则,且各地政策差异大,办理条件、申报材料不统一,与群众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对此,第五章明确了户口迁移的办理原则、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并按迁移原因分门别类、逐条逐项制定办理条件,简化申报材料。同时,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放开放松管理限制,实施按居住地登记的迁移制度。其中,第四十条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分别放宽军属、未成年子女投靠条件,第四十四条放开与城镇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的年龄限制,第五十四条放开市内投靠城镇地区直系亲属落户限制,由“三投靠”对象放宽到直系亲属和配偶父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