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审查办法」12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今年6月1日起实施

今天(27日)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共12个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 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 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产品和服务的关键数据是否有被泄露、控制、毁坏的可能 。 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 , 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指出 , 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公路水路运输、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 , 应当按照要求考虑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12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今年6月1日起实施
文章插图
全文如下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 , 维护国家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 , 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 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
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 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
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 , 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
第五条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 , 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 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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