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福鼎检察对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

今天依法对你涉嫌敲诈勒索罪进行讯问 。
我们是高利贷不是套路贷 , 不构成犯罪
你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套路”与借款人签订虚假的电子“借贷”协议 , 虚增借贷金额 , 并采用电话、短信轰炸、辱骂等“软暴力”手段讨要高额的“利息”“展期费”“逾期费”等 , 已不再是民间借贷 , 而是“套路贷”犯罪行为 。
我们不是恶势力 。
你们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互相配合 , 共同采用软暴力手段 , 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已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 。
我们被认定为“套路贷”、“恶势力” , 还有从轻处罚的机会吗?
如果你自愿认罪认罚 , 还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根据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恶势力”意见)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恶势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愿意接受处罚的 ,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那我愿意认罪认罚
近日 , 福鼎检察对一个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 在坚持依法严惩该类犯罪的同时 , 对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的四个成员依法认定为从犯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 , 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出资成立或投资入股均无经营放贷资质的三家公司 , 陆续招募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殷某某、陈某某等多名成员 , 以“点某利”、“壹某花”、“某某微网”为网贷平台 , 通过获取借款人个人信息、通讯录联系人、与借款人签订虚假电子“借款”协议、对逾期未还的借款人(借款周期为6至8天)采用电话、短信、微信轰炸、辱骂、威胁、恐吓、发送侮辱图片等方式 , 对借款人及其亲友、同事进行滋扰威胁、施压索债 , 迫使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逾期费”、“展期费”等“套路贷”手段 , 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各被告人在此过程中分工明确、互相配合 , 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宽严相济,福鼎检察对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以案释法
关于套路贷
近年来 , “套路贷”违法犯罪日益猖獗 , 在一些地区 , “套路贷”已逐步发展成为黑恶势力较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 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 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 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 , 社会危害性大 , 应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 但在依法严惩同时 , 根据《“套路贷”意见》、《恶势力意见》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宽严相济,福鼎检察对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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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 , 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殷某某、陈某某四人起初因担心处罚过重均表示自己不构成犯罪 ,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全案后 , 认为该四人系受雇于首要分子孙某某 , 在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 , 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而后承办检察官向四人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并结合以往判决的案例进行说理 , 最后该四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 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宽严相济,福鼎检察对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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