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追赶的店主“过失”在哪里?
4月23日河北涿鹿县人民检察院通报的一起案件 , 两少年驾驶摩托车在村里小卖部抢夺香烟后驾摩托车逃跑 , 店主追赶过程中 , 二人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 , 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 致一死一伤 , 事发后 ,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 , 也就是追赶的店主 。案件信息显示 , 2020年4月1日晚20时许 , 杨某某(14周岁)、王某某(15周岁)和于某某、李某、郭某驾驶两辆摩托车至涿鹿县某村唐某某经营的小卖部门前 , 杨某某一人进入唐某某小卖部先假意购买了一箱啤酒和一箱饮料 , 并将啤酒饮料搬至门外 , 随后再次返回小卖部说要购买一条“珍品云烟” , 在唐某某为其取香烟时 , 杨某某趁其不备将香烟抢夺后跑出小卖部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向村外逃窜 , 于某某、李某、郭某驾驶摩托车在后紧随 。
唐某某发现商品被杨某某抢夺后立即安排妻子报警并驾车追赶 , 杨某某、王某某二人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 , 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 二人摔落倒地 , 致使王某某受伤 , 杨某某当场死亡 。通报称 ,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定性问题上 , 多方考虑案件当中的证据情况 , 对案件当中被害人的年龄、作案工具、嫌疑人的行为、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及被害人死亡的原因都作了大量的分析和论证 , 最终认定 , 该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 ,目前 , 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失致人死亡”系《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 内容为:“过失致人死亡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 该犯罪构成要件 , 必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 , 客观上 ,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而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 是过失犯罪 。 也许有关部门认为 , 店主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追赶行为” , 会导致“抢夺人”加速逃跑 , 而加速则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 故构成了刑法上 的“过失” 。但别忘了 ,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在该案中 , 抢夺人抢夺违反在先 , 店主人先报警 , 后追赶行为属于为了自己合法的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合理的自力救济行为 , 在追赶过程中 , 没有与抢夺者发生接触 。 抢夺者的死伤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过程中 , 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 所以 , 店主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 , 都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一个人在遭到盗窃或抢夺 , 追赶抢夺或盗窃者 , 索回财物 , 是正常的反应 。 对不法行为进行阻止或追赶 , 是不存在主观过失的防卫行为 。 至于逃跑者发生交通事故死伤 , 于店主而言 , 则属于“意外事故” , 而实在是看不出店主人的“过失”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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