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副部持枪杀人等案,内蒙古就公务用枪出新规
规定明确:严禁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领取、佩带枪支;严禁在非执行任务时佩带枪支;严禁擅自将本人领取使用的枪支交由其他人员携带、保管、使用;严禁违规发放、接收、出借公务用枪 。据“平安内蒙古”消息:4月29日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 就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枪规定》进行对外发布 。
规定明确:严禁无持枪资格人员领取、佩带、使用、保管枪支;严禁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持枪的民警接触枪支;严禁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领取、佩带枪支;严禁在非执行任务时佩带枪支;严禁擅自将本人领取使用的枪支交由其他人员携带、保管、使用;严禁违规发放、接收、出借公务用枪;严禁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枪柜存放枪支;严禁出现常规武装处突力量依法配备枪支不到位的问题;严禁对依法使用枪支的民警盲目追责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 , 一律先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 。 视调查结果 , 情节较轻的 , 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 , 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报道 , 在解读上述《规定》时 , 新闻发布会结合近些年来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民警涉枪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 。 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非法持有枪支、持枪杀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孟建伟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施介派出所行政工勤人员杜文杰持枪杀人等案件 。 这些案件不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同时也充分暴露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在公务用枪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 。针对这些问题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 大力加以整治 , 组织开展多轮次的公务用枪管理隐患大排查和公务用枪管理专项督察 , 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关于枪支管理使用工作意见》等制度规定 , 对公务用枪的领取、佩带、使用、保管、存放等事项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 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与会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 , 建立起一套化繁为简、重点突出、简便易行、方便执行、时时提醒的管枪用枪制度 , 针对公务用枪保管、发放领取、佩带使用以及领导干部领取使用等易出问题的关键环节 , 自治区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枪规定》 , 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政事儿”注意到 , 上述提到的3个案件 , 当时均引起较大社会影响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 , 曾长期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职务 。 2015年7月 , 赵黎平被“双开” , 通报显示他受贿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问题涉嫌犯罪 。 此外 , 经公安机关侦查 , 赵黎平还涉嫌故意杀人罪 。2016年11月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黎平犯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 决定执行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 , 2015年3月20日 , 被告人赵黎平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持枪将被害人李某某杀害 。 2008年至2010年 , 赵黎平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便利 , 在企业经营、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人民币2368万元 。 公安机关勘查杀人相关现场时查获了赵黎平藏匿的转轮手枪、六四式手枪及49发子弹;还在赵黎平的办公室内查获其非法存放的91枚雷管 。后赵黎平提出上诉 。 2017年2月 , 山西省高院二审宣判赵黎平案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2017年5月26日上午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 对赵黎平执行了死刑 。2018年10月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孟建伟被查 , 去年9月被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提起公诉 。 检方指控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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