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未婚妻与他人生子,拒不返还1.25克拉订婚钻戒,男子将之告上法庭
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 , 这样一句广告语 , 将钻戒与婚姻爱情紧紧的绑在了一起 , 很多夫妻在结婚前都会购买钻戒送给对方 , 当作爱情的信物 。 然而当夫妻感情不和的时候 , 这枚戒指又成了争议的焦点 , 结婚时买的钻戒要怎样分割?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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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董某和孙某两人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不久 , 双方就确认了恋爱关系 。 2016年6月20日董某购买了1.25克拉钻戒 , 价值45000港币(有发票) 。 2016年10月13日购买了对戒(男戒和女戒) , 价值3711元 。 2017年1月28日董某将钻戒和对戒一并交付给孙某 , 双方家长见面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家人民币彩礼4700元 。 后因女方与其他人怀孕生子 , 董某和孙某双方未能缔结婚姻 。 董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孙某归还1.25克拉的钻戒和结婚对戒 。 如果无法返还钻戒和对戒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同时要求一并返还彩礼4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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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根据此规定 , 本案原被告双方交付财产是以缔结婚姻为基础 , 现双方并未进行婚姻登记 , 且交付的财产价值较大 , 故应当返还相应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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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以下情况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所以如果这个婚戒是双方领证结婚后购买的 , 而且是买了专门赠与女方使用的 , 那么就可以将钻戒认定为“一方所有的生活物品”归女方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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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
【恋爱@未婚妻与他人生子,拒不返还1.25克拉订婚钻戒,男子将之告上法庭】孙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董某1.25克拉钻戒和对戒 。 如不能返还 , 则应当按照购买时的价值赔偿给董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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