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征求意见:乙类OTC、保健品等或将不能用医保
4月30日 , 国家医保局研究起草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 保健药品 , 乙类OTC药品 , 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 纳入诊疗项目收费的诊断试剂、检验试剂等等将不能用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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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部分内容如下:
第八条【不纳入目录的范围】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乙类OTC药品;
(五)破壁饮片、精制饮片等对标准饮片进行再次加工的饮片;
(六)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七)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八)纳入诊疗项目收费的诊断试剂、检验试剂等;
(九)酒制剂、茶制剂 , 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 , 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 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
第九条【直接调出目录的条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经专家评审后 , 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三)被有关部门、机构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四)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 , 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五)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六)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
第十条【可以调出目录的条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 , 经专家评审及相应程序后 , 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 , 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 , 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
【医保局征求意见:乙类OTC、保健品等或将不能用医保】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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