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为有意愿境内上市的红筹企业提供制度路径,促进创新创业


继4月27日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后 , 4月30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 , 为有意愿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提供路径 , 促进创新创业 ,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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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要求有条件放宽
需要拥有较强科技实力
《公告》显示 , 证监会此次发文是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 , 以下简称《通知》) , 为有意愿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提供路径 , 促进创新创业 ,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一是红筹企业申请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 适用《通知》《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公告〔2018〕13号)等规定 。 其中 , 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市值要求调整为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二)市值200亿元人民币以上 , 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 , 科技创新能力较强 , 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
二是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 , 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关申请后 , 将征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意见 , 依法依规处理 。
三是尚未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上市 , 应在申报前就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汇的事项形成方案 , 报中国证监会 , 由中国证监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
有证券从业人员分析认为 , 此次安排较之前市值标准有所调整 , 但相应设置了较高的科技属性要求 。
根据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 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 , 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 ,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 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 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 , 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
本次对境外已经上市的红筹企业的标准进行调整 , 市值达到200亿元人民币的 , 必须要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 , 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 才能符合要求 。
新时代证券有关负责人指出 , 红筹企业是在境外注册且主要经营地在境内的企业 。 其中 , 有一些是拥有核心技术和较强研发能力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 希望可以通过A股市场融资发展 , 进一步实现技术升级 。
证监会本次并非简单的放宽条件 , 而是有针对性地对这类企业做出制度安排 , 支持科技创新 , 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 因此 , 在调整市值标准的同时 , 对科技水平要求较高 。 预计能够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不多 。
深化改革
为科创企业上市提供路径
分析人士指出 ,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日趋成熟 , 改革不断深化 , 一些境外上市红筹企业有境内上市意愿 。 此次公布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 , 也意味着资本市场将进一步发挥服务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能力 。
分析人士指出 , 此前红筹企业在A股上市的规则和政策演变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 2018年3月 , 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2018年6月 , 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等在内的一整套配套措施;随后 , 沪深交易所又分别发布试点创新企业上市交易配套业务规则 。 至此 , 我国CDR制度规则框架初见雏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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