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发明人不是人,是AI可以吗?美国专利商标局裁定:不可以!( 二 )
主体适格性的问题 , 在弱人工智能的场景下 , 并不难判断 , 弱人工智能的应用从属于人类受人类控制 , 尽管它目前的人工智能很聪明甚至某些方面远比人聪明很多 , 但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依然非常显著 , 它的存在仍然是为了实现人所需要的特定功能 , 完成给定的任务(即便是一种抽象的任务) 。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 弱人工智能就如同任何人类曾经创造的工具一样 , 不可能成为发明创造独立完成的主体 , 也不应具备专利法上发明人的主体适格性 。
而在强人工智能场景下 , 问题就变的非常复杂 。 强人工智能已经达到人类完全相同的智能 , 人工智能有了自己的创造力和智慧 , 人所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样也可以由强人工智能来完成 。
这就不仅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主体适格性问题了 , 而是涉及到更为复杂的社会生活层面 , 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到底是从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假定强人工智能具备自我意识、价值认知和价值判断等人类才有的属性 , 那么两者的区别就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差别 , 此时赋予人工智能专利法的发明人主体适格性也在情理之中 , 毕竟人类之所以为人 , 并非基于生物学的基础 。
但现实的复杂性在于如果在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演变的过程中 , 人工智能具备了一部分强人工智能的能力 , 但又不完全具备 , 此时该如何认定其发明人的主体适格性?只有有条件的赋予其发明人的主体适格性或许才最为合适 。 因为 , 如果人工智能已经不再有明确的工具属性 , 即不需要人类设定任务范围 , 人工智能可以自觉地模糊发现和解决问题并达到有益的效果 , 即便达不到强人工智能的所有功能 , 就类似今天我们不能否定一个5岁的小朋友具备发明人主体适格性 , 前述中间态的人工智能同样如此 。
所以 , 人工智能对专利法实体标准的影响 , 至少包括“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现有技术”、“常规技术手段”和“创造性”等方面的界定标准将产生巨大的冲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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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曾经在2019年8月27日的公报中向公众征求过有关AI对专利相关影响的公众意见 , 其中包括了12个问题:
●人工智能发明的要素是什么?
●一个自然人对AI发明的构想有贡献是否可以指定为AI发明的发明人?
●专利法规是否需要修改以适应发明构想是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以外的主体参与其中?
●除了自然人、公司之外的一个或以上主体是否可以拥有AI发明的专利权?
●是否有任何涉及AI发明独有的可专利性的方面?
●是否有任何与披露有关的事项是AI发明独有的考虑因素?
●特别是考虑到AI系统的不可预测性 , 如何能够确定AI发明的专利申请达到最佳的启用要求?
●人工智能是否会影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
●是否有任何与AI发明独有的现有技术需要考虑的因素?
●对于AI发明是否有任何新类型的知识产权需要保护?
●还有其它任何与AI发明的专利授权的事项需要被审查?
●对于AI发明的专利授权是否有相关政策或其他主要专利机构的做法可能有助于告知USPTO的政策和实务?
这些问题基本涵盖了AI专利申请有关法律问题的主要方面 。 人工智能发明是一个非常超前和复杂的问题 , 所以在法规和实务方面的调整还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周期 。
【#人工智能#发明人不是人 , 是AI可以吗?美国专利商标局裁定:不可以!】—— / E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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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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