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评论队]原创 女博士离职被高校索赔51万,谁才是精致利己主义者?


山西忻州师范学院 , 一所再普通不过的地方二本高校;女博士贾某青 , 忻州师范学院地理系一名普通教师 , 二者近期因为一起“劳动人事关系”官司出了名 。
2019年9月 , 忻州师范学院教师、博士贾某青以待遇不公为由 , 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 , 但学校领导认为其违反了当初与学校签署的服务五年协议 , 故以“不允许”驳回 , 后贾某青申请劳动仲裁 , 今年3月仲裁裁决“贾某青胜” 。 今年4月 , 忻州师范学院不服裁决结果 , 一纸诉状将贾某青起诉至法院 , 要求法院判令忻州师范学院“不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 如果贾某青要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 除补偿培养期间的各种直接支出外 , 还要付违反协议的惩罚性费用 , 共计51万 , 方可离职 。
不过 , 贾某青认为自己只需要支付离职赔偿金额84612元(读博期间全脱产一年的生活补助+读博期间学校为其报销的学费、车旅费、住宿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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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实践概括可以看出 , 学校和女博士贾某青的争议焦点主要就是贾某青离职赔偿金是多少?并且双方都有各自依据 。 忻州师范学院依据的是学校的《教职工离职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 以及当初与贾某青签署的“读博后服务五年”协议 , 该协议提到如果贾某青在未满五年的服务期限内离职 , 需退还学校为其报销的读博学费、车旅费、住宿费 , 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生活补贴 , 未满服务期限的每年5万元的“惩罚性”补偿费 。
而贾某青依据的是《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其认为学校的规定以及和学校签订的协议存在违规之处 , 故学校要求自己缴纳补偿费、退回工资等做法不合法 , 自己不能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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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青与忻州师院签订的协议书)
高校资助老师读博 , 然后和老师签订协议 , 双方约定服务期限 , 这在很多高校里都有 。 大多数老师都会按照这个协议走 , 不过现在也有不少类似的事件出现 , 老师读完博为了自身发展和生活 , 就选择跳槽 , 这起忻州师范学院和谭某青的争议就很典型 。
从法律角度上看 , 根据上位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 忻州师院的相关规定和协议都有违法违规之嫌 , 这也是忻州师院在仲裁中被判输的原因 。 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不认可的规定 , 估计打官司 , 忻州师院还是会输 。
从情理上看 , 忻州师院和贾某青都有可圈可点之处 。 有专家和媒体评论称 , 学校不该以高额赔偿金强行留人 , 留住人才应该用好的待遇、公平的晋升空间 , 但这些大多都是空话和理论 , 在实际操作中 , 肯定不是说说这么简单 。
相反 , 笔者认为贾某青缺乏契约精神和诚信品质 。 虽然其和学校签订的《协议书》中部分条款存在违规之处 , 但既然是当初自愿签订的 , 还是理应履行 。 笔者注意到 , 贾老师签署该协议的时间是2018年9月 , 也就是她博士毕业之时 。 但仅仅一年后 , 其就提出离职 , 距离五年服务期满还差很大一部分 。
贾老师与学校签署协议时有所图 , 不提协议的违规之处(自己签协议时总该看清楚) , 等自己反悔的时候 , 又说协议违反《劳动法》 。 如此行为 , 有恶意利用协议漏洞之嫌疑 。 对于一名大学老师 , 全然推翻自己亲自签署的协议 , 在读博时受学校资助 , 并且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工资和补贴 , 等自己获得博士文凭后 , 就离职 , 难怪有网友称其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 。
该事件还反映出 , 部分高校人才建设面临的困局:缺博士缺得厉害 。 忻州师范学院是山西省忻州市唯一一所二本院校 , 据****报道中该院人事处长介绍 , “学院计划在2022年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 , 目前博士生缺口为180人” 。 并表示“我们求贤若渴 , 忻州师范学院一直把博士当宝贝、心头肉 , 想方设法引进博士” 。 估计 , 忻州师院出台相关规定 , 要求引进的博士等人才未满服务期限离开 , 要给学校赔偿 , 也是出于留住博士的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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