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五一·普法|假期的另一种打开方式(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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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劳动法》规定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 。 为此 , 《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 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
请记住 , 法律是我们最强大的武器、最坚实的后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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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存在于生活之中 , 而生活存在于劳动之中
在这个伟大而光荣的日子里
我们向所有的劳动者致敬
四川检察新媒体出品
来源丨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丨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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