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加班被判赔款:企业淹没的休息权与劳动者的加班“对抗”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拒绝加班被判赔款:企业淹没的休息权与劳动者的加班“对抗”
#劳动者#拒绝加班被判赔款:企业淹没的休息权与劳动者的加班“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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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时代条件如何变化 , 我们始终都要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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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一举跃上微博热搜榜第一 , 引起热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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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这条话题的新闻写道:扬州一公司的两位员工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 在明知加班是紧急任务、需要马上投入工作的情况下 , 拒绝加班 , 造成公司损失12万元 , 法院故判决两位员工补偿公司损失的15%(即1.8万元) 。
对此事的评价中 , 不乏有将矛头直指当事员工的 , 认为其行为是在“耍心眼子” , 但更多网友关注的焦点 , 在于判决该案的法庭庭长瞿法官所说的“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 。 ”
针对这一言论 , 疑问何为紧急任务的声音充斥评论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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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紧急任务”说辞的不满
正值转型发展的现代中国社会 , 劳务关系的冲突和碰撞似乎已成常态 , 由尚不清晰的紧急任务衍生而来的 , 是当代劳动者自嘲社畜的背后 , 对加班的思考与审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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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这起劳动争议案例中劳方与资方关于续签合同的博弈 , 更应该被注视的是引起争议的瞿法官口中的“紧急任务” 。
在瞿法官的采访中 , 他表示:员工所拒绝的是关系到企业利益的紧急任务 , 而遇到紧急任务 , 企业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补偿性质的方式要求员工加班 , 员工不能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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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的是 , 我国劳动者具备拒绝加班的权利 , 这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一条有所体现 。 但同样 , 也有一部分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 ,这是基于所处行业对更广大群众普遍利益的保护而形成的 , 符合特殊情况下的逻辑认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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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法律的解读(CR.微博用户“皇城根下刀笔吏”)
但在新闻报道中 , 关乎该企业归属何种行业(尤其是公共事业)的信息是很模糊的 , 归属于最广大劳动者群体的我们没有接收到渴望知晓的信息——即两位员工是否身处需要面对特殊情况的行业中 。
这恰恰是最为关键的、决定群众思维及判断走向的线索 。 因为比起判决结果 , 劳动者回归自身所关注的 , 是面对被动状态的加班要求时 , 如何运用具备效力的法律武器找回应有的权利 。
这就涉及到了 劳动者休息权在实际层面中的普遍适用和更广泛的常识认知问题 。
在我国 , 劳动者休息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 我国《劳动法》第四章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 休息权不可剥夺 。 从西方到东方 , 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 , “工作人士有权休息”是白纸黑字、铁板钉钉 。
但即便法律为社会生产铺开了一张 用以防范和规训的效力之网 , 企业的加班和拒绝加班之间都始终存在着只可意会的社交礼仪和处世准则 , 为加班这件事开辟了弯弯绕绕的小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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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针对此事件的高赞回答
毕竟 , 职场系统从来不以众生平等为信条 , 企业结构塑造而来的是权力金字塔而非你有我也有的理想愿景 , 老板这一角色理所当然地处于塔尖 , 掌握更高的权力 , 劳动者却披上了异化的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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