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吉林]团建中受伤、下班路遇车祸,算不算工伤?有说法!( 二 )


超退休年龄 , 就不得认定工伤吗?
赵女士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 , 她与D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书》 , 劳务内容为“保洁卫生” 。 2017年某日赵女士在完成清扫工作后前往打卡点打卡的途中 , 行至某路口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 2018年 , 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赵女士与D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后赵女士向怀柔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 怀柔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 D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 北京市人社局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 D公司认为其和赵女士之间系劳务关系、赵女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 , 因此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 。 故诉至法院 , 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 。 本案中 , 生效民事判决认定赵女士与D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 故赵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下班打卡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 , 符合上述规定 。
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救助和补偿 ,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只关系工伤保险能否支付工伤待遇的问题 , 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 即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因此 , 法院判决驳回D公司诉讼请求 。
休假出游突发疾病死亡 , 算不算工伤?
张先生系F公司职员 , 2017年某日休假期间与公司其他员工及家属等29人组团到广西旅游 。 旅游费由员工自理 , F公司先行垫付 。 后张先生在旅游入住的酒店突发疾病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张先生之女向东城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东城区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张先生休假期间外出旅游突发疾病死亡 ,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 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
张先生之女不服 , 诉至法院 , 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 判断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 , 需要考量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重要因素 , 其中工作原因要求所受伤害与工作具有相关性 , 这是衡量职工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核心要素 。
本案中张先生参加的旅游系F公司员工在休假期间自愿报名、可携带家属并费用自理的旅游活动 。 虽然F公司为本次旅游先行垫付了旅行团费 , 但不能据此认定该旅游活动为单位统一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 。 张先生在休假旅游期间 , 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 其所受伤害与工作并无关联性 ,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 因此东城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
参加团建意外受伤 , 算不算工作延伸?
李女士为G公司职工 。 为了加强团队建设、丰富职工活动 , G公司与X旅行社签订《X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 , 旅游地点为坝上草原 , 李女士等16名职工参加了此次旅游活动 。 活动安排了集体项目和自选项目两部分 , 在自选项目中李女士等16名职工经旅行社工作人员联系 , 乘坐吉普车进行自费项目游玩 , 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 李女士受伤 。
后李女士向密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 密云区人社局认为 , 李女士是在自费项目中游玩受伤 , 不属于因工作原因 , 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 李女士不服 , 提起行政复议 , 北京市人社局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 李女士不服 , 诉至法院 , 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为工伤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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