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批准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文件违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文件违法申请审查的违法文件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潍坊市2017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8号”;申请审查的违法文件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 。审查请求1、确认(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潍坊市2017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8号”)文件未注明违法建筑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补偿的行为违法;2、确认(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潍坊市2017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8号”)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失效] 第十五条、《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鲁政发〔2006〕117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行为违法 。3、确认(鲁价费发[1999]314号)文件未注明违法建筑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补偿的行为违法 。事实、理由、法律规定一、“鲁国土资字〔2017〕398号”文件未注明违法建筑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补偿、构成违法 。该文件对房屋补偿方面未注明补偿的是合法房屋还是包括违建房屋 , 造成山东省内基层官员、村霸在基本农田耕地中大面积的建造厂房、住宅等永久性建筑物 , 潍坊市政府征地时都对这些违建房屋进行了补偿 , 最少补偿基层官员、村霸几十万元 , 最多补偿几千万元 。 老百姓的百年建筑却未给合理合法补偿 , 每户得到区区几万元 。 老百姓如果在基本农田耕地中建房 , 城管马上过来给你推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 ,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 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失效] 第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 不予补偿和安置 。 逾期不拆者 , 由拆迁人拆除 , 以料抵工 。3、《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鲁政发〔2006〕117号)第三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 不予补偿 , 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 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 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 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 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 不予补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 限期改正 ,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限期拆除 , 不能拆除的 ,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可以拆除 。6、《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住宅建设 ,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 , 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 , 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进行施工建设 。二、“鲁国土资字〔2017〕398号”文件未注明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怎么补偿 , (开发区就是城市规划区 , 开发区批地文件都是分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7、《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 ,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 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综上 , 依据行政规章“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 , 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 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 , 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 ,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 , 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 可以适当延长 ,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之规定 , 向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起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潍坊市2017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8号”)文件及(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314号”文件审查确认违法 。此致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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