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南京依维柯被诉欠款不付反上诉仍失败 董事长蓝青松真没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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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吴碧慧/文
【运营商财经网】南京依维柯被诉欠款不付反上诉仍失败 董事长蓝青松真没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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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 运营商财经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处获悉 , 南京依维柯与一汽车轮胎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闹上法庭 , 该轮胎公司诉南京依维柯欠款不付 , 要求依约支付货款 , 但南京依维柯不服再上诉仍以失败告终 , 不知这是为何?
供货公司供货后没收到货款
据了解 , 该轮胎公司在一审中要求南京依维柯依照合约支付货款7080649.57元 , 并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 【【运营商财经网】南京依维柯被诉欠款不付反上诉仍失败 董事长蓝青松真没面子】
原因是双方签订《零部件和材料采购框架协议》合同后 , 该轮胎公司依约供货 , 南京依维柯公司却因为交付的轮胎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
一审中法院认为 , 轮胎公司与南京依维柯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 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 。 轮胎公司供货后 , 依维柯公司应当依约支付货款 , 由于双方系滚动结算 , 在欠款数额确定后 , 依维柯公司应当支付 。 该轮胎公司有权另行要求南京依维柯自2018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综上所述 , 一审法院对轮胎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
后经双方于2018年5月29日对账 , 调节后确认的金额为6980052.69元 , 并自2018年5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
南京依维柯不服再诉
对此 , 南京依维柯不服一审判决 , 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 依法改判依维柯公司支付货款6480052.69元 , 且不承担诉讼费 。
南京依维柯认为 , 该轮胎公司应对交付的轮胎产品的质量负责 , 如因质量问题引发交通事故的 , 则相应人身、财产损失及其鉴定、仲裁、诉讼费用由轮胎公司承担 。 同时 , 南京依维柯有权在应付款中扣除 。
当时 , 因交付的轮胎出现质量问题 , 导致南京依维柯向受害人赔偿了50余万元 , 该案目前还在二审阶段 , 南京依维柯的损失仍有扩大的可能 。 而该轮胎公司对上述情况也予以认可 。 因此 , 南京依维柯的应付货款中应当扣除轮胎质量问题所致的赔款50万元 。
轮胎公司不认为轮胎存质量问题
对此 , 该轮胎公司辩称 , 《零部件和材料采购框架协议》中虽约定违约责任和索赔损失在货款中扣除 , 但前提为确认存在相应违约行为 , 案涉合同实际履行中并未发生约定的违约行为 。
另外 , 2424号案件中的轮胎确系本公司供应 , 但轮胎并不存在质量问题 。 中国只有两家鉴定机构具备轮胎鉴定资质 , 该案中的鉴定机构只能就交通肇事的责任进行鉴定 , 并不具备鉴定橡胶制品、轮胎的资质 。 2424号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本案无关 , 如果该案最终判决依维柯公司承担责任 , 且南京依维柯认为轮胎存在质量问题 , 可以另行起诉 。
最终 , 法院认为本案中 , 该轮胎公司已依约向南京依维柯交付货物 , 南京依维柯应按约支付货款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作出判决前 ,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故南京依维柯主张在货款中扣除因轮胎质量问题导致的赔款50万元 , 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轮胎公司所供轮胎存在质量问题 , 且2424号案件二审尚未审结 , 赔款未实际发生 , 是否系轮胎质量问题导致赔款亦未能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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