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断更节”:网络文学产业将因此改变吗?( 二 )

“五五断更节”:网络文学产业将因此改变吗?
微博上一位网友关于“断更节”的诉求、声援 , 来自微博截图 。 阅文集团对此澄清 , 称“全面免费不现实” 。2对话张洪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创作者与平台 , 不是劳务关系新京报:签订一些合同条款是网络文学平台与网文作者之间常见的合作方式 。 在你看来 , 签约后的两者在法律上存在怎样的关系?张洪波:我没有看到这类合同的完整内容 。 仅就目前网络爆料的信息来看 , 如果内容属实 , 网文作者与网文平台并不存在劳务关系 , 而是建立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著作权法规定 , 合同分为两种类型 , 一种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 一种是著作权转让合同 。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 , 阅文集团与网文作家之间的合同应该属于著作权转让合同 。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有一些必备条件和条款 , 比如必须是书面合同 。 现在网络上一些作家曝出的是电子合同或电子签名 , 这就不符合现行著作权法第25条的规定 。就合同条款内容而言 , 有效的著作权转让合同除了需要注明作品名称 , 转让的具体权利的种类 , 还要包括转让的价金 ,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价 。 合同内也要有交付转让价金的时间、日期和方式 , 包括违约责任 。 如果有些条款不具备以上的必备条件 , 可能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 此外 , 平台与作者签订的著作权归属、运营以及收益分成的合同内容 , 必须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京报:阅文集团在合同中使用“聘请”这个术语来描述平台与作者的关系 , 也受到不少网文作家的质疑 。 那么 , 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形式的委托关系?张洪波:就目前来看 , 无论是“聘请”还是“邀请” , 在阅文集团与作者的法律关系上 , 这种措辞是阅文集团单方面的说法 , 并不符合社会了解的事实 。 两者应该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 而不是劳务关系、更不是委托关系 。 他们之间的合同应该主要受著作权法调整 。假设阅文集团发出邀请 , 或委托具体的网文作者来创作具体的作品 , 完成具体的项目 , 并在创作方向上提供了思路、资金、技术等基础条件 , 网文作者愿意承担或参与 。 此时 , 受委托的作品版权可以通过委托合同约定归平台 , 并且平台为此支付价金、对价 。 但就双方的实践来看 , 平台与整体网文作者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这样的委托关系 。“聘请”之类的措辞可能是阅文集团自己单方面对法律的解读 , 但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因为法律的解释权只归立法者所有 。延伸阅读·版权简史“五五断更节”:网络文学产业将因此改变吗?
《版权的起源》作者: [美] 马克·罗斯译者: 杨明版本: 商务印书馆2018年1月新京报:如今爆出的合同中被认为存在不少“霸王条款” , 比如“作者创作的书 , 直到作者死后50年 , 版权都归阅文所有” , “阅文有权运营乙方的各种社交账号” , “如果作品被侵权 , 平台不承担相应的维权义务”等等 。 这些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张洪波:首先 , 我们需要注意中国网络文学发展环境下的客观事实 。 中国的网络文学发展到现在 , 一直是民营资本来运作的 , 相关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没有参与和主导 。 因此 , 网文平台从本质上来说会采取商业化的操作 , 而网文作家相对于平台而言是弱势的 。 网文平台拥有的资金、技术和运营方面的优势 , 是任何一个网文作者自己所不具备的 , 这一点平台的优势和作用是不能被抹杀的 。即便如此 , 依照《民法总则》的精神 , 合同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民事主体(网文平台与作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 , 而且应当是网文作者真实的意思表示 。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讲 , 作者的财产权保护期 , 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 因此这个条款也被一些网友称为“卖身契” 。 著作权法没有对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没有限制 , 这条款看起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 但从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来说 , 我觉得它不尽合理 。 一般来说 , 任何一个使用者或者平台都不会跟作者签订这种没有时间限期的转让合同 。 因为这不符合《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 我认为 , 这种合同应该是有期限的 。 实践中 , 一些网文作者退出原来的平台 , 结束与原来“东家”的合作 , “改弦易张”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 我建议 , 平台与作者的合同应该严谨、细致、语言规范 , 应该明确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对双方都有所限制 。此外 , 我们也注意到被曝出的合同中还有其他几种形式的“霸王条款” 。 如果民事主体利用对方的弱势 , 在这种情况下订立合同 , 可能会符合《民法总则》所说的显示公平的情况 。 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即使当初得到了作者的同意 , 也是可以撤销的 。举例来说 , 在中国网络文学发展的初期 , 当年的盛大文学与网文作家也就格式合同产生了争议 , 当时作者能获得的分成比例非常低 , 似乎是平台拿七成 , 作者只有三成 。 最后经过相关部门介入 , 分成比例定为了现在作为惯例的五五分成 。 所以 , 合同是否有效一方面要看法律规定的最基本的必备条件 , 另一方面也要看合同内容本身是否符合民法总则确定的公平原则等 。新京报:现在很多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剧、动漫、游戏、短视频等各种形式的视听作品 。 平台在获得作品的改编权之后 , 往往忽略提及改编作品的原作者 。 不少网文作家就此提出呼吁 , 希望原作者可以获得改编作品的署名权 。 这样的要求是否拥有法律依据?张洪波: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 , 著作权的转让只能是财产权 , 也就是经济权利 , 经济权利是可以被转让的 。 与之相比 , 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即精神权利 , 人身权是不可以被转让的 。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 , 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 怎么署名 , 署什么名 , 封面、扉页、版权页等署名的方式、位置等 。 即使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成任何形式 , 原作者仍然拥有署名权 。与署名权一样 ,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属于人身权 , 不可以被转让 。 但作者如果没有时间修改 , 可以委托、许可平台或他人进行修改 , 行使修改权 , 可以约定修改后的作品应该得到作者的许可 , 也可以不做这样的约定 , 这种情况也是被允许的 。至于改编权 , 究竟是作者改编 , 委托别人改编 , 还是委托平台改编 , 在合同当中都需要有明确的约定 。 在一般情况下 , 平台跟作者都要签订一个总的合同 , 就是我们所说的著作权转让合同 。 然后至于影视剧或者其他作品形式的改编 , 能产生较大经济收益的行为 , 往往还会签署单独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 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怎么行使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如果没有事先约定 , 平台对作品的修改、改编、演绎 , 甚至仅仅利用作者在市场形成的知名的署名、已有作品的人物名称 , 进行与作者作品内容毫无关系的改编、演绎 , 都是不被允许的 。作家与平台之间的关系需要得到相互间的理解 。 从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和各自的收益来说 , 双方都要基于平等协商的原则 。 我们需要承认的是 , 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 , 网络文学平台把网文作家的一些经济权利或者财产权掌握在平台手中 , 这么做有利于平台的进一步运营 。 这既是现实 , 也是合理的商业运作手段 。 但是 , 平台不能大包大揽 , 剥夺了作者的署名权等人身权 , 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新京报:在这个时间点上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在征求公众意见 。 你怎么看待不少网文作家呼吁共同提交草案的修改意见的行为?网文作家还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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