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北京版野保条例全文公布

【大众网·海报新闻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北京版野保条例全文公布】大众网·海报新闻北京5月6日讯(采访人员 万小军)5月6日 , 北京市政府官网全文公布了《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条例》提到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受托机构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中 , 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 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 , 应建立溯源机制 , 记录物种系谱等工作 。
此前 , 《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4月24日通过 ,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禁止行为: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以及以前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
另外 , 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 , 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 提供交易服务 。
《条例》还禁止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发布广告 。
除禁止食用外 , 《条例》要求 , 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 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
同时 , 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 , 需要出售、利用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应当经北京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 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检疫证明 , 保证全程可追溯 。
此外 , 以非食用性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应当持有或者附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检疫证明、进出口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 。
《条例》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上明确 , 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 , 没收猎获物 , 并处罚款 。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 , 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此外 , 对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的 ,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也将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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