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4人非法拘禁夫妻俩"抢"18.88个比特币 法院判归还( 二 )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 严冬等四人至皮特、王晓丽住处 , 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殴打和威胁的方式 , 迫使皮特、王晓丽将持有的比特币等虚拟币转入严冬等四人指定的账户内 , 侵害了皮特、王晓丽对系争比特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根据已生效刑事裁定书中记载 , 严冬等四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财物 。 因此 , 无论从法律规定 , 还是严冬等四人在诉讼中曾作出的承诺 , 严冬等四人均应将系争比特币返还皮特、王晓丽 。
本案中 , CoinMarketCap.com网站非中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 , 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损失的认定标准 。 二审庭审中 , 双方均认可若返还不能 , 同意按照每个比特币42206.75元计算赔偿金额 。 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 判决结果亦无不当 。
二审中 , 皮特、王晓丽表示自愿放弃追索6466个天空币 , 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 于法不悖 , 上海一中院予以准许 。 据此 , 上海一中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 , 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
本案主审法官刘江指出 ,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 , 并未对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 ,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 。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 , "从性质上看 , 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 因此 , 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 , 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
但《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 ,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 刘江法官提醒 , 投资者应理性投资 , 合理控制风险 , 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
(本文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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