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刘志伟受贿案一审宣判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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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刘志伟受贿案一审宣判】庭审现场
2020年4月30日 ,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郴州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刘志伟受贿案公开宣判 。被告人刘志伟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对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 。该案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凯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 , 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波担任公诉人 。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志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特定关系人(另案处理)非法收受单位及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7.3489万元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刘志伟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且数额特别巨大 。在共同犯罪中 , 刘志伟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 ,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刘志伟到案后如实供述 , 并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公诉阶段 , 刘志伟认罪认罚 , 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 在法庭审理中 , 自愿认罪悔罪 , 认罪认罚 , 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 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来源:株洲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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