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重复就诊超量配药 将受到处罚

本报讯(劳动报首席采访人员 罗菁)昨天 , 上海市医保局表示 ,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将从6月1日起施行 。
据悉 , 新版《办法》完善了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 参保人员有将本人医保凭证出借或有偿转让、变卖由医保费用结算的药品、重复就诊超量配药进行医保费用结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长护险待遇等行为之一的 , 市、区医保局应当责令退回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 , 视情节轻重 , 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还可以改变其医保结算方式1至6个月 。
《办法》完善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责任的条款 , 并将定点医药机构行政处罚的最高罚款金额 , 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
同时 ,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市、区医保局应当责令退回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 , 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还可以改变其医保结算方式1至6个月 。
一是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 , 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 , 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二是变卖由医保费用结算的药品的;
三是在不同定点医疗机构 , 或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不同科室 , 通过重复就诊超量配药 , 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四是在申请、接受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护理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 , 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以及采取其他损害医保基金的方式 , 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 , 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 , 由市、区医保局责令退回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 , 处骗取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个人的医保失信信息 ,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归集 , 并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 。 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 , 涉嫌构成犯罪 , 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 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
(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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