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服“醉驾入刑”紧箍咒降服“马路杀手”( 五 )


“保持政策连续性、一致性,就是保持政策的有效性,防止朝令夕改导致禁而不止、令而不行,这一点尤为重要 。”黄晋涛说 。
在郭梁看来,无论从立法初衷,醉驾治理现实,还是从民生安全方面考量,醉驾治理都应当始终坚持“从严惩治”的司法导向,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规范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强化实施效果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 。
“近年来,我国私家车普及程度不断提高,汽车驾驶人基数有了很大增长,而‘醉驾入刑’后,相关部门严格执法,对醉驾行为严格入刑打击,醉驾案件数量自然随之大增 。”顾大松对《法制日报》采访人员说,“与此同时,我国治安环境日渐良好,盗窃等违法犯罪数量较之前亦有所下降,相比之下,危险驾驶罪的增长也就显得更加突出 。”
郭梁分析称,以宁德为例,当地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加,饮酒聚会也相对增多,由此导致酒驾甚至醉驾数量增长,加之宁德交警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始终持“零容忍”态度,持续开展大整治行动,使酒驾、醉驾无处躲藏,相关司法部门依法严格惩治,相关案件数量也由此大幅上涨 。
“醉驾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被纳入刑法,从公布实施至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达到了预防犯罪的效果和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的情节认定和量刑标准还有待细化,需要以各地实践为基础,不断进行规范、完善 。”黄晋涛说 。
采访过程中,包括黄晋涛在内的多位法律界人士充分肯定了“醉驾入刑”取得的积极效果,但也提出,相关法律规定仍有进一步优化完善的空间 。大家纷纷建议在保持政策连续性、一贯性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发挥“醉驾入刑”在惩治犯罪和警示震慑方面的作用 。
黄晋涛告诉《法制日报》采访人员,刑法修正案(八)和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对“醉驾”的判定标准,对如何判定及处理醉驾指明了大方向,但各地情况不尽相同,需要依据现实情况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 。同时,醉驾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轻重不同的情节,法律法规应进一步细化完善不同情节的适用标准,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
“目前,全国多个地区均有各自惩治醉驾的细则,这种司法标准不统一会对法律效果的总体评价带来不利影响,建议在充分调研总结基础上,出台全国性统一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统一法律适用,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洪浩说 。
“从被告人的角度看,有的被告人存在两次、3次甚至4次再犯的情况,说明‘醉驾入刑’对少数人群的震慑作用还有待加强 。”李文颖补充说,应适当加大醉驾的刑罚处罚力度,尤其要对反复醉驾的被告人进行有力惩处,切实提升震慑效应 。
一些法律界人士还发现,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问题仍在影响“醉驾入刑”的合理有效实施 。
房学勤说,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机构距离较远给查处醉酒驾驶的执法人员带来不便,建议进一步完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机构设置的法律规定,使其更加方便办案、方便操作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娄秋琴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她告诉《法制日报》采访人员,仅在血样保存一个环节上,办案过程中就出现过一些当事人因认为血样保存不规范,从而对血样检测结果存有较大异议等现象,给案件公平公正办理带来了较大阻碍 。
“在程序上,可以考虑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从查处酒驾的现场设置、当事人的配合程度、如何进行强制约束和血样的保存等各方面,作出便于民警操作的规定 。”熊波说 。
徐进也建议,司法机关还可在加快办案流程、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提高量刑规范化水平等方面,不断开拓创新,总结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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